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这张桌子,在我们不去看它的时候是一个自在之物;当我们去看它、去用它的时候,是一个事物;当我们在镜子中看到它时,这个镜子中的桌子就是桌子这个物自体的一个纯粹的表象。这就是三者的区别。
有人可能认为作为自在之物的桌子与作为事物的桌子没有区别,也就是这张桌子在我去看它的时候与不去看它的时候是一个样子。这种看法是一种常识信念,其错误在于:物自身在我们不去看它的时候没有“样子”——也就是没有表象,只是物自身,只有当我们去看它的时候才生成表象,它才呈现给我们,它才有“样子”。对于这种常识信念,休谟早已在《人性论》中分析了人们的持有这种信念的心理依据,在休谟看来: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一般把感觉中呈现的东西当作外界的对象,在常识看来,感觉(表象)和对象是不分的,感觉就是对象,对象就是感觉,常识对外界物体存在的信念就是感觉持续存在的信念。这是因为人们总是把感觉看作是恒定的和连续的,感觉的这种恒定性和连续性是由心理的联想造成的。人的心理有一种将相似的感觉当作是同一的事物和不同的感觉看作变化的事物的心理倾向,这样把分离的感觉构造成为一个同一的东西。外物持续存在只有心理的依据、没有客观的依据,把不同的感觉构造成一个同一的东西,所以我们不去看它时认为它仍然存在。这样就会更好的抓住外物,得到心灵的安定,因此这种信念适应人的利益的需要而产生。
镜子中的桌子是桌子(物自身)的一个镜像,也就是桌子的一个纯粹表象。作为一个纯粹的表象我们来看一下它的特点:⑴镜子中的桌子与作为事物的桌子有几乎一样的“样子”。 ⑵我们能看到它,它是一个意识的对象。⑶我们不能直接作用它,它是不能到手的,它是虚的,不能成为一个实践的对象。⑷它是没有独立性的,不能离开实在的桌子、实在的镜子和看它的人,当我们不去看它的时候它就不存在了,在瞎子的世界中没有镜像,但有镜子、桌子和人。
我们再来看作为事物的桌子:它是有“样子”的,我们能看到它的样子,它是一个意识的对象;它是我们能使用的,我们能再上面写字,我们能推动它,是一个行为的、实践的对象;它是实的、不是虚的;它同时兼有作为自在的桌子和作为表象的桌子的特征,那么,它与物自身和表象是一种什么关系呢?
作为事物的桌子是表象的桌子与自在的桌子的一种构造之物。从自我来讲,表象与自在之物是一个东西,我无法把它区分开来,二者是同一的,这正是哲学的一个古老命题:思维与存在是同一的;从理性上来分析,表象与物自身是一种对应关系,自在之物变化了,信息就会变化,表象相应发生变化。对于自我来讲,我看到的东西与我作用的东西是一个东西,意识的对象又是行为的对象;但实际上我看到的是表象,作用到的是物自身,我作用不到表象,看不到物自身,由于二者在自我中实现了统一,所以事物作为一个构造体,我就能既作用到它,又看到它,它既是实践的对象,又是认识的对象。事物是表象与物自身的统一体,这种统一从人类来讲是在进化中实现的,对于一个具体的人是从遗传中带来的,这种统一只是在自我中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