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缴费基数:
城镇职工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单位缴费基数按2016年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算。
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本市2016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2016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4645元×300%=13935元)作为月缴费基数;
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市2016年度非私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2016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4645元×60%=2787元)作为月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