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监督。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