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犯罪的基本含义:共同不法
共同理论仅解决违法事实归属问题,即能否将犯罪的结果归于两个人共同的行为,不解决是否成立犯罪的问题。
(一)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不法
共同“不法”即是共同犯罪并不要求各行为人的责任要素(责任年龄、能力;故意、目的)完全相同,也不要求各行为人最终宣判有罪,也不要求宣判的罪名相同。
(二)“共同”的范围
“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并不要求数行为人最终被宣判的罪名相同,也不要求故意内容完全相同;只需数行为人触犯的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之间存在重合部分,该重合部分本身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数行为人就重合部分的犯罪具有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就可认为其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客观行为部分相同;
主观故意部分相同;
触犯罪名可以不同。
以下罪名之间认为具有重合部分(法条竞合之间重合于低度罪名、一般法、部分法;想象竞合重合于共同罪名):
高度罪名与低度罪名之间重合于低度罪名。法益相同,但实行行为的程度、方式有别;
整体法与部分法重合于部分法,一般法与特别法重合于一般法;
想象竞合;
转化犯;
二罪之间有其它重合的情形(两罪名重叠于某不法行为)。
【注意】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犯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所以,我国刑法的立场是部分犯罪共同说。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参与人员二人以上,二人都构成“犯罪”(这里的“犯罪”指不法,不要求罪名相同,不考虑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二人有共同故意(不要求故意内容完全相同)、共同行为。
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故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要求: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共同行为(共同不法行为)。
【注意】共同犯罪成立要件应分解为:“共同故意+共同犯罪(不法行为)”,而不是“共同+故意犯罪”。
这里“二人以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二人以上:自然人+自然人、单位+单位、自然人+单位。
(一)共同故意——我有故意,我认为你也有故意
“共同故意”应当从行为人主观方面进行界定,只要行为人本人其对结果有故意、认为“共犯人”(不一定最终成为真正的共同犯罪)对结果也有故意,并且认为自己的行为与“共犯人”的实行行为有因果关联,即有共同故意。而不论客观情形如何,即使客观上潜在的“共犯人”对结果没有故意,该行为人也仍具有“共同故意”。共同犯罪必须“共同故意”犯罪。共同故意包括以下内容:
1、共犯人均具有犯罪故意。
即共犯人不仅认识到自己有犯罪故意,而且认识到其他人也有犯罪故意。成立共同犯罪,并不要求共犯人故意犯罪的内容必须完全相同。
2、共犯人都有相互协作的意思。
成立共同故意,要求共犯人主观上存在意思联络,相互沟通,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片面共犯行为成立共同犯罪也是片面的。亦即,仅对知情的一方适用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的一方不适用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
片面共犯可能存在三种情况:
片面的共同实行,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
片面的教唆,即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教唆的情况。
片面的帮助,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帮助行为。
(二)共同行为——实行、教唆、帮助、共谋、组织等
各个共犯人经过意思联络,相互协作,形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指向犯罪结果。“共同行为”意味着各个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在发生了犯罪结果的情况下,各共犯人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也可以肯定各共犯人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均应对犯罪结果负责。
1、共同行为的表现形式可能出现三种情况:
共同作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作为;
共同不作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不作为;
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即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是作为,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是不作为。
2、共同行为在分工上可能表现为四种情况:
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组织行为,即组织、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
教唆行为,即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行为;
帮助行为,即对实行犯罪起辅助作用的行为。
共同理论仅解决违法事实归属问题,即能否将犯罪的结果归于两个人共同的行为,不解决是否成立犯罪的问题。
(一)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不法
共同“不法”即是共同犯罪并不要求各行为人的责任要素(责任年龄、能力;故意、目的)完全相同,也不要求各行为人最终宣判有罪,也不要求宣判的罪名相同。
(二)“共同”的范围
“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并不要求数行为人最终被宣判的罪名相同,也不要求故意内容完全相同;只需数行为人触犯的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之间存在重合部分,该重合部分本身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数行为人就重合部分的犯罪具有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就可认为其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客观行为部分相同;
主观故意部分相同;
触犯罪名可以不同。
以下罪名之间认为具有重合部分(法条竞合之间重合于低度罪名、一般法、部分法;想象竞合重合于共同罪名):
高度罪名与低度罪名之间重合于低度罪名。法益相同,但实行行为的程度、方式有别;
整体法与部分法重合于部分法,一般法与特别法重合于一般法;
想象竞合;
转化犯;
二罪之间有其它重合的情形(两罪名重叠于某不法行为)。
【注意】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犯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所以,我国刑法的立场是部分犯罪共同说。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参与人员二人以上,二人都构成“犯罪”(这里的“犯罪”指不法,不要求罪名相同,不考虑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二人有共同故意(不要求故意内容完全相同)、共同行为。
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故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要求: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共同行为(共同不法行为)。
【注意】共同犯罪成立要件应分解为:“共同故意+共同犯罪(不法行为)”,而不是“共同+故意犯罪”。
这里“二人以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二人以上:自然人+自然人、单位+单位、自然人+单位。
(一)共同故意——我有故意,我认为你也有故意
“共同故意”应当从行为人主观方面进行界定,只要行为人本人其对结果有故意、认为“共犯人”(不一定最终成为真正的共同犯罪)对结果也有故意,并且认为自己的行为与“共犯人”的实行行为有因果关联,即有共同故意。而不论客观情形如何,即使客观上潜在的“共犯人”对结果没有故意,该行为人也仍具有“共同故意”。共同犯罪必须“共同故意”犯罪。共同故意包括以下内容:
1、共犯人均具有犯罪故意。
即共犯人不仅认识到自己有犯罪故意,而且认识到其他人也有犯罪故意。成立共同犯罪,并不要求共犯人故意犯罪的内容必须完全相同。
2、共犯人都有相互协作的意思。
成立共同故意,要求共犯人主观上存在意思联络,相互沟通,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片面共犯行为成立共同犯罪也是片面的。亦即,仅对知情的一方适用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的一方不适用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
片面共犯可能存在三种情况:
片面的共同实行,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
片面的教唆,即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教唆的情况。
片面的帮助,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帮助行为。
(二)共同行为——实行、教唆、帮助、共谋、组织等
各个共犯人经过意思联络,相互协作,形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指向犯罪结果。“共同行为”意味着各个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在发生了犯罪结果的情况下,各共犯人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也可以肯定各共犯人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均应对犯罪结果负责。
1、共同行为的表现形式可能出现三种情况:
共同作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作为;
共同不作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不作为;
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即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是作为,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是不作为。
2、共同行为在分工上可能表现为四种情况:
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组织行为,即组织、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
教唆行为,即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行为;
帮助行为,即对实行犯罪起辅助作用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