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我市中小企业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3〕158号)在延续以往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从资金、贷款、贴息、社保补贴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
(1)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2)中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20人以上,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规定享受重点企业贷款贴息政策。
(3)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4)各类企业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5)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
(6)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1)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2)中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20人以上,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规定享受重点企业贷款贴息政策。
(3)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4)各类企业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5)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
(6)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