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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司罚决字〔2016〕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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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姜新,男,身份证号:44080119681108181X,广东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执业类别为法医临床鉴定(限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程度评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440914209002,地址:茂名市站前路五路 3 号。经查明,姜新作为广东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执业类别为法医临床鉴定(限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程度评定)。2015年 7 月 17 日,广东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受理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的鉴定委托,委托鉴定事项为“对高州市人民医院在周劲松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与周劲松右侧肢体偏瘫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该所指派姜新和司法鉴定人钟明对委托事项进行鉴定,并于 8 月 1 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但根据《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发通〔2000〕159 号),该委托鉴定事项为医疗纠纷鉴定,而姜新经我厅审核登记的执业类别为法医— 2 —临床鉴定(限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程度评定)。本机关认为:司法鉴定人姜新违反了《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96 号)第三条第二款“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规定,存在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情形。现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96 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给予司法鉴定人姜新警告的处罚,并责令姜新立即改正违规行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直接向广州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东省司法厅2016 年 4 月 12 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抄送:茂名市司法局,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茂名市司法鉴定协会,广东省档案馆。


1楼2017-04-29 10:0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