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手”不能作为逃避法律制裁的借口
警营原创精英联盟2017-04-20
近日有多家媒体报道,河南卢氏县法院以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可能有小伙伴在看了媒体的报道后会提出质疑,农民秦某是在田边“无意间顺手”采挖了三株“野草”,这样的判罚是不是有些重呢?起初猫猫也有这样的疑问,但是在查询了相关资料后猫猫认为,法院的判罚符合法律依据。
本案经媒体报道后之所以会引起轩然大波,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在报道中提到“无意间、顺手”的字眼。所以不少网民为秦某喊冤,并搬出了李时珍作为对比,猫猫认为利用不同空间、时间维度以及法律背景进行的对比都是耍流氓。猫猫查阅了相关法律资料,对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所以猫猫也明白媒体在报道时用上“顺手”这个字眼的用意。但是有一点需要强调,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应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表现综合进行判断,不能简单的根据行为人的供述进行认定。这么说吧,我们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碰到嫌疑人对主观犯罪进行狡辩,“我不是故意的”、“就顺手打了他一下”、“顺手挖了三株野草”……若判决仅凭供述甚至是媒体报道,那还要法律干什么呢?
翻遍整个判决书,猫猫都没发现“顺手”、“无意间”的字眼,反而判决书上明确表示:被告人秦运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秦某、耿某的证言,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豫林司(2016)植鉴字第004号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秦换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好吧,猫猫只能认为,媒体在这件事上的报道中是“顺手”带了个节奏。
有一句歌词唱得好:路边的野花你不要采,很多人都会唱,可是却不知道其中的道理。结合媒体的报道,猫猫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找到了该案的刑事判决书((2016)豫1224刑初208号)。

判决书中清楚明白的说明:被告人秦某在未办理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卢氏县徐家湾乡松木村八里坪组柿树沟林坡上采挖兰草一丛三株,返回途中,在卢氏县徐家湾乡松木村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秦运换非法采挖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
什么是蕙兰?猫猫记得在第十届陕西兰花展会上,一盆7苗蕙兰标出105万的天价,据专家介绍,作为最珍贵的蕙兰品种之一,“端梅”的市场价约为15万元/苗。不光价值不菲,且蕙兰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物种。
根据刑法第344条,设立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国家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义务。禁止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对于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必须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来伐证,且根据法律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很明显,被告人秦某的行为是未经允许擅自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
猫猫在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在卢氏县,因为非法采伐蕙兰获刑的不止秦某一人。在2016年,就判决了4起案件,涉案人员5人。根据4起案件的判决书可以看出,非法采伐的地点基本在卢氏县徐家湾乡松木村。一般情况下,在一个小小的村庄,发生一件稍微有影响的事都会闹得全村皆知,更何况是一起刑事案件呢?猫猫仔细查看了其他三起案件的判决书后发现,在被告人秦某实施这一非法行为之前,已有叶某甲、叶某乙于2015年11月因同样的行为被警方刑事拘留,黄某在2015年8月非法挖掘兰草四丛8株,于16年的4月22日向警方投案自首,同时警方于4月22日当天将另一案的陈某和本案中的秦某查获。
看到这里,小伙伴们是不是应该明白点什么呢?既然有人自首,说明当地村民并非对此种保护植物一无所知,而且他们很清楚的知道这种非法采伐行为带来的后果。也许是因为蕙兰的价值实在客观、或者蕙兰太好看了吧,所以才忍不住触犯了法律。

猫猫想到了曾经轰动一时的大学生掏鸟案,曾经有某知名媒体跳出来指责,不就是掏了十几只鸟吗?竟然判了十年。可后来被爆出该大学生掏的不仅是国家保护动物,而且带有明显的主观故意,该媒体的脸被法律打的啪啪作响。纵观该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猫猫也希望那些急于跳出来为违法者喊冤的媒体和大V公知能够悠着点。想用舆论来操控法律,行不通!
现代文明社会亦倡导保护环境,与动植物和谐相处,破坏环境,就等破坏人类自己。
警营原创精英联盟2017-04-20
近日有多家媒体报道,河南卢氏县法院以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可能有小伙伴在看了媒体的报道后会提出质疑,农民秦某是在田边“无意间顺手”采挖了三株“野草”,这样的判罚是不是有些重呢?起初猫猫也有这样的疑问,但是在查询了相关资料后猫猫认为,法院的判罚符合法律依据。
本案经媒体报道后之所以会引起轩然大波,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在报道中提到“无意间、顺手”的字眼。所以不少网民为秦某喊冤,并搬出了李时珍作为对比,猫猫认为利用不同空间、时间维度以及法律背景进行的对比都是耍流氓。猫猫查阅了相关法律资料,对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所以猫猫也明白媒体在报道时用上“顺手”这个字眼的用意。但是有一点需要强调,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应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表现综合进行判断,不能简单的根据行为人的供述进行认定。这么说吧,我们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碰到嫌疑人对主观犯罪进行狡辩,“我不是故意的”、“就顺手打了他一下”、“顺手挖了三株野草”……若判决仅凭供述甚至是媒体报道,那还要法律干什么呢?
翻遍整个判决书,猫猫都没发现“顺手”、“无意间”的字眼,反而判决书上明确表示:被告人秦运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秦某、耿某的证言,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豫林司(2016)植鉴字第004号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秦换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好吧,猫猫只能认为,媒体在这件事上的报道中是“顺手”带了个节奏。
有一句歌词唱得好:路边的野花你不要采,很多人都会唱,可是却不知道其中的道理。结合媒体的报道,猫猫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找到了该案的刑事判决书((2016)豫1224刑初208号)。

判决书中清楚明白的说明:被告人秦某在未办理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卢氏县徐家湾乡松木村八里坪组柿树沟林坡上采挖兰草一丛三株,返回途中,在卢氏县徐家湾乡松木村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秦运换非法采挖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
什么是蕙兰?猫猫记得在第十届陕西兰花展会上,一盆7苗蕙兰标出105万的天价,据专家介绍,作为最珍贵的蕙兰品种之一,“端梅”的市场价约为15万元/苗。不光价值不菲,且蕙兰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物种。
根据刑法第344条,设立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国家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义务。禁止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对于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必须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来伐证,且根据法律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很明显,被告人秦某的行为是未经允许擅自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
猫猫在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在卢氏县,因为非法采伐蕙兰获刑的不止秦某一人。在2016年,就判决了4起案件,涉案人员5人。根据4起案件的判决书可以看出,非法采伐的地点基本在卢氏县徐家湾乡松木村。一般情况下,在一个小小的村庄,发生一件稍微有影响的事都会闹得全村皆知,更何况是一起刑事案件呢?猫猫仔细查看了其他三起案件的判决书后发现,在被告人秦某实施这一非法行为之前,已有叶某甲、叶某乙于2015年11月因同样的行为被警方刑事拘留,黄某在2015年8月非法挖掘兰草四丛8株,于16年的4月22日向警方投案自首,同时警方于4月22日当天将另一案的陈某和本案中的秦某查获。
看到这里,小伙伴们是不是应该明白点什么呢?既然有人自首,说明当地村民并非对此种保护植物一无所知,而且他们很清楚的知道这种非法采伐行为带来的后果。也许是因为蕙兰的价值实在客观、或者蕙兰太好看了吧,所以才忍不住触犯了法律。

猫猫想到了曾经轰动一时的大学生掏鸟案,曾经有某知名媒体跳出来指责,不就是掏了十几只鸟吗?竟然判了十年。可后来被爆出该大学生掏的不仅是国家保护动物,而且带有明显的主观故意,该媒体的脸被法律打的啪啪作响。纵观该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猫猫也希望那些急于跳出来为违法者喊冤的媒体和大V公知能够悠着点。想用舆论来操控法律,行不通!
现代文明社会亦倡导保护环境,与动植物和谐相处,破坏环境,就等破坏人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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