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飞被杀是因为抗旨逗留。
所谓岳飞抗旨逗留,是指绍兴十一年春金人侵犯淮西时,岳飞坐拥重兵于两军未解之间,前后十五次受亲札指挥,并有中使督兵,令其策应措置战事,但岳飞坐观胜负,逗留不进。按《宋刑统》卷第十六《擅兴律》的规定:“临军征讨而稽期者,流三千里,三日斩。”
刑部、大理寺以诏狱办理岳飞案,认定岳飞抗旨逗留的证据主要是以下两个:
一是宋高宗的十五道御札。在淮西之役的第一阶段,宋高宗共颁发九道御札。其中,正月二十九日颁发的第一道御札(高宗宸翰七十三,见《鄂国金佗稡编续编校注》,下同),要求岳飞“星夜前来江州,乘机照应,出其前后,使贼腹背受敌,不能枝梧”。颁发时间不明的第二道御札(高宗宸翰七十四),要求岳飞“星夜倍道来江州,或从蕲、黄绕出其后,腹背击贼”。二月七日颁发的第三道御札(高宗宸翰七十五),要求岳飞“倍道前来,合力击贼”,并称“今日之举,社稷所系,贵在神速,少缓恐失机会也”。二月十日颁发的第四道御札(高宗宸翰七十六),由张去为亲自送达岳飞,称张俊、杨沂中、刘锜已于和州巢县下寨,与贼相拒,韩世忠出兵濠上,要求岳飞“更须兼程,无诒后时之悔”。颁发时间不明的第五道御札(高宗宸翰七十七),又强调兵贵神速,不可错失机会。二月十五日颁发的第六道御札(高宗宸翰七十八),对岳飞出兵寄予厚望,甚至说“晓夕以佇出师之报”。颁发时间不明的第七道御札(高宗宸翰七十九),针对岳飞提出乘机攻打金军后方的建议,宋高宗说“今江、浙驻跸,贼马近在淮西,势所当先”,要岳飞分清轻重,“亲提劲兵,星夜前来蕲、黄,径趋寿春,出其贼后”,与韩世忠、张俊、杨沂中、刘锜、李显忠等合力剿除凶渠。二月十七日颁发的第八道御札(高宗宸翰八十),仍要岳飞“出蕲、黄,径捣寿春,与韩世忠、张俊相应”。二月十九日颁发的第九道御札(高宗宸翰八十一),得知岳飞出兵舒州(今安徽安庆)后,说朝廷已解决其军队所需钱粮,要其神速出兵。在淮西之役的第二阶段,宋高宗共颁发六道御札。其中,三月一日颁发的第一道御札(高宗宸翰八十二),要求岳飞与张俊会合,克复金军占领的寿春。颁发时间不明的第二道御札(高宗宸翰八十三),要求岳飞与已提亲兵自濠州往寿春的韩世忠“约与相见,从长措置”。三月十日颁发的第三道御札(高宗宸翰八十四),要求岳飞“星夜提精兵,裹粮起发,前来庐州就粮,直趋寿春,与韩世忠等夹击”金军,擒杀兀术。三月十一日颁发的第四道御札(高宗宸翰八十五),要求岳飞“切须径赴庐州,审度事势,以图寿春”。颁发时间不明的第五道御札(高宗宸翰八十六),要求岳飞与韩世忠、张俊、杨沂中、刘锜会合,同力平定濠州金兵。三月十七日颁发的第六道御札(高宗宸翰八十七),要求岳飞“择利提师,一出濠、寿间,牵制贼势,以援世忠”。[3]39-52这十五道御札,始终要求岳飞快速援兵淮西抗金。
二是岳飞的行军日程。在淮西之役的第一阶段,岳飞于二月九日接到高宗的御札,十一日率八千骑兵从鄂州出兵,十四日到达黄州,二十三日左右到达舒州。到达舒州后,岳飞派属官同张俊联系。张俊以敌已渡淮为由,要求岳飞的部队不要前来淮西。岳飞将张俊的意见上报朝廷后,就退军舒州,等待皇帝定夺。在此阶段,岳飞因张俊的拒绝而没有与金人交兵,算不上抗旨逗留不进。在淮西之役的第二阶段,岳飞在三月四日就得到了金军进逼濠州的情报,十二日才从舒州抵达距濠州约70公里的定远县。此时,宋金濠州会战已结束四天。在得知韩世忠撤退后,岳飞退回庐州。十四日,岳飞又从庐州返回舒州。二十一日,岳飞的部队返回鄂州。在回军的路上,岳飞牢骚满腹,对张宪、董先等将领气愤地说,“官家不修德”,即指高宗对抗金事业不进取;并用手指指着张宪、董先说:“似张家人、韩家人,张太尉、董太尉将一万人去佗踏了。”根据岳飞的行军日程,我们可以推算岳家军的行军速度,从而判断岳飞是否存在逗留不进的问题。岳飞从三月四日在舒州得知金军进逼濠州,到三月十二日抵达距濠州70公里的定远,历时9天。按宋代骑兵每天60公里的正常行军速度,9天可行军540公里。从舒州到定远,当今的行车距离约290公里。考虑到翻山越岭等绕行因素,我们把南宋初期从舒州到定远的实际距离假定为360公里。这意味着,岳家军每天的行军速度只有40公里。在宋高宗急如星火、御札不断的情况下,称岳飞的这种行军速度是逗留不进,完全在情理之中。
上述证据表明,虽先后亲受宋高宗十五次御札指挥,并有中使毛敦书、张去为前往督战,岳飞在长达两个多月的淮西之役中,始终不曾抵达作战前线,更谈不上与金军的一兵一卒交手。无论动机如何,岳飞明显有悖朝廷的作战方针,其抗旨逗留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以上引自论文《从证据制度的角度看岳飞冤案 》,万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