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动车的专项治理是个好事情,那个通告的前言基本明确了治理目的,作为普通群众肯定会赞成。不过这篇通告中出现了很多的疑问。想请有关方面解释下。
1、通告的适用范围。在相关法律中电动三轮和四轮是属于机动车范围,法律意义上的电动车只是电动自行车,那关于这次专项整治是否只是针对电动自行车?
2、专项整治还是限行。前言说的是专项整治,第二、三条是说明限行路段和限行时间,是笔误还是什么呢?如果真限行,那这个通告将会成为全国首例限行电动车的通告,会青史留名的。
3、通告中的第四条,是城管局的日常工作职能,有没有必要加入到电动车的专项整治通告中呢?
4、通告中第五条,同样是工商局的日常工作职能,加入到有时间限制有路段的专项整治通告中是否合适?如果这个商店不在该路段该时间段营业,是否继续整治?
这个专项整治是非常有必要的,毕竟安全是第一位的,也非常欢迎几个政府部门联合出手整治,这是有利民生的好事。通告应该是个比较严谨的东西,有些地方一定要认真,不然容易在广大的新河人民群众中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和混乱,反而不利于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