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泸县太伏中学14岁初中生赵某死亡案,连续多日引爆公众舆论。
在此案上,警方与公众的看法再次形成尖锐对立。
当地警方认为赵某是高空坠亡,但死者家属拒绝此“结论”,认为自己孩子可能是被打死的。当地网友编发多条消息,称赵某是因为不交保护费,被五名涉黑学生深夜闯入宿舍毒打致死,而这五学生的爸皆是当地各权力机关的巨头云云,连同多条实况视频陆续转发,随即引爆网络。
而另据泸县公安局则指控这些消息是“造谣”,并通报称“目前查实唐某、李某、姚某、郑某等人网上造谣、传谣的违法事实,公安机关将对上述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说实话,对于我等连四川话都听不懂的外地人而言,并没办法确认网爆内幕的真假。所以等了几天,希望有靠谱媒体前赴当地采访,给我们一些可资判断的内容。但一直没等来相关报道。各家媒体集体失职。
迄今为止,通过百度新闻检索,我们只看到泸县宣传部、泸县公安局的两次通告;中新网那标题比泸县公安局还吓人的通稿;澎湃新闻一次不汤不水、令人失望的敷衍稿子;重庆晚报今早提到孩子赵某凌晨2点没睡的稿子。
颇负盛名的南方系媒体、新京报、京华时报、四川的华西都市报等一线纸媒,均对此只字不提。
根据经验,出现这种诡异的现象,只可能出于以下两种原因:1、各大报刊纷纷不约而同地认为此事没有报道价值;2、某机构下了强力封口令。怎么看第一种的可能性都比较少,那就只能是出自第二种原因了。
当然也有可能各主流报刊的编辑部都集体扫墓去了,太忙。总之,我们等不来新闻媒体的采访,又无法对此案继续缄默,就只能自行解读了。
微博上的大号“法医秦明”,指出死亡孩子赵某的背部在照片和录像中呈现“疑生前遭殴打所致”的“多处紫红淤血”是尸斑。
我们不是刑侦专家,更不是法医,无法指出“法医秦明”说的是真是假,更别说喷丫了。从百度的一些图片看,还真可能是尸斑。高处坠楼身亡,或许在某种情况下也是可以不出血的。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或者别人跳楼都肝脑涂地,就赵某跳下来无血而死。这可能真是个概率问题。
但是,泸县公安局的以下这两个非常“及时”的公告,却令我们心生疑窦、极为费解,并由此生出强烈的不满和愤怒。
我们知道,4月1日早上赵某被发现死亡,4月2日泸县公安局就向全体网民发布这个公告:“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尸表检验和调查走访,赵某损伤符合高坠伤特征,现有证据排除他人加害死亡,具体死亡原因需依法按程序待家属同意后尸体检验确认。”
到4月3日又再度公然声称:“目前,无证据证明死者系他杀,其损伤符合高坠伤特征。”
从4月1日到4月2日,仅仅一天时间,难道就足够公安机关完成“现场勘验、尸表检验和调查走访”,并得出“排除他人加害死亡”的结论?
就算公安机关对赵某的“尸表检验、现场勘验、调查走访”打破了赵某被五名学生打死的“谣言”,但这并不能等同于“排除他人加害死亡”啊!如此明显的逻辑漏洞,泸县公安局竟然熟视无睹么?!
“他人加害死亡”,可以有很多种形式。比如把赵某捂住嘴巴,抬到楼顶扔下来;比如把赵某掐晕,再扔下来;比如毒死再扔下来;比如逼迫恐吓他跳下去否则马上杀他全家……这些“他人加害死亡”的可能方式,又岂是区区一个“尸表检验”可以排除的?
就算赵某确实是高坠死亡,也无法排除“他人加害”或“他杀”。这是常识。泸县公安局的宣传员们,不要把我们都当傻逼好么?
未经详细勘查,未经尸检,在根本不可能真正排除“他人加害死亡”的时间段,泸县公安局却洋洋自得地擅自“排除”了。请问,这种完全的不负责任,极其离谱的草率了事,在中国历史传统上是不是应该叫“草菅人命”?在现代社会里,是该叫“渎职”呢还是“玩忽职守”呢?属不属于“传谣”?我们知道,大批特警已经进驻泸县。万一这两个草率的、不负责任的公告,激化了官民冲突,酿成更大规模的事件,泸县公安局又该当何罪?——正如泸县警告当地网民所说的,“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我们想说,官微也并非法外之地呀。
昨天的消息称,死者家属已经同意对尸体检验找出死亡原因。但是,鉴于泸县公安局公告所透出的出奇蛮横和毫无逻辑常识的草率,只怕公众并不会认同由当地警方所属法医机构进行的尸检。
我们知道,至少有两个著名案件,都是最初定性为“正常死亡”,在尸检后得以还原真相的。如2003年的孙志刚案,最初被警方定性为“因心脏病发死亡”,尸检后确认为被殴打致死。如2006年的杨代莉案,最初被定性为“醉酒死亡”,后经专案组复勘、复检多次,确认是酒醉后被奸淫而死。
因此,我们认为,太伏中学14岁初中生赵某死亡案,至少应由省级公安机关连同知名法医病理专家,进行一次有公信力的尸检;并应成立调查小组赴当地重新进行现场勘验、调查走访,以便平息公众的疑虑和不满,还死者及其家属一个公道。
在此案上,警方与公众的看法再次形成尖锐对立。
当地警方认为赵某是高空坠亡,但死者家属拒绝此“结论”,认为自己孩子可能是被打死的。当地网友编发多条消息,称赵某是因为不交保护费,被五名涉黑学生深夜闯入宿舍毒打致死,而这五学生的爸皆是当地各权力机关的巨头云云,连同多条实况视频陆续转发,随即引爆网络。
而另据泸县公安局则指控这些消息是“造谣”,并通报称“目前查实唐某、李某、姚某、郑某等人网上造谣、传谣的违法事实,公安机关将对上述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说实话,对于我等连四川话都听不懂的外地人而言,并没办法确认网爆内幕的真假。所以等了几天,希望有靠谱媒体前赴当地采访,给我们一些可资判断的内容。但一直没等来相关报道。各家媒体集体失职。
迄今为止,通过百度新闻检索,我们只看到泸县宣传部、泸县公安局的两次通告;中新网那标题比泸县公安局还吓人的通稿;澎湃新闻一次不汤不水、令人失望的敷衍稿子;重庆晚报今早提到孩子赵某凌晨2点没睡的稿子。
颇负盛名的南方系媒体、新京报、京华时报、四川的华西都市报等一线纸媒,均对此只字不提。
根据经验,出现这种诡异的现象,只可能出于以下两种原因:1、各大报刊纷纷不约而同地认为此事没有报道价值;2、某机构下了强力封口令。怎么看第一种的可能性都比较少,那就只能是出自第二种原因了。
当然也有可能各主流报刊的编辑部都集体扫墓去了,太忙。总之,我们等不来新闻媒体的采访,又无法对此案继续缄默,就只能自行解读了。
微博上的大号“法医秦明”,指出死亡孩子赵某的背部在照片和录像中呈现“疑生前遭殴打所致”的“多处紫红淤血”是尸斑。
我们不是刑侦专家,更不是法医,无法指出“法医秦明”说的是真是假,更别说喷丫了。从百度的一些图片看,还真可能是尸斑。高处坠楼身亡,或许在某种情况下也是可以不出血的。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或者别人跳楼都肝脑涂地,就赵某跳下来无血而死。这可能真是个概率问题。
但是,泸县公安局的以下这两个非常“及时”的公告,却令我们心生疑窦、极为费解,并由此生出强烈的不满和愤怒。
我们知道,4月1日早上赵某被发现死亡,4月2日泸县公安局就向全体网民发布这个公告:“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尸表检验和调查走访,赵某损伤符合高坠伤特征,现有证据排除他人加害死亡,具体死亡原因需依法按程序待家属同意后尸体检验确认。”
到4月3日又再度公然声称:“目前,无证据证明死者系他杀,其损伤符合高坠伤特征。”
从4月1日到4月2日,仅仅一天时间,难道就足够公安机关完成“现场勘验、尸表检验和调查走访”,并得出“排除他人加害死亡”的结论?
就算公安机关对赵某的“尸表检验、现场勘验、调查走访”打破了赵某被五名学生打死的“谣言”,但这并不能等同于“排除他人加害死亡”啊!如此明显的逻辑漏洞,泸县公安局竟然熟视无睹么?!
“他人加害死亡”,可以有很多种形式。比如把赵某捂住嘴巴,抬到楼顶扔下来;比如把赵某掐晕,再扔下来;比如毒死再扔下来;比如逼迫恐吓他跳下去否则马上杀他全家……这些“他人加害死亡”的可能方式,又岂是区区一个“尸表检验”可以排除的?
就算赵某确实是高坠死亡,也无法排除“他人加害”或“他杀”。这是常识。泸县公安局的宣传员们,不要把我们都当傻逼好么?
未经详细勘查,未经尸检,在根本不可能真正排除“他人加害死亡”的时间段,泸县公安局却洋洋自得地擅自“排除”了。请问,这种完全的不负责任,极其离谱的草率了事,在中国历史传统上是不是应该叫“草菅人命”?在现代社会里,是该叫“渎职”呢还是“玩忽职守”呢?属不属于“传谣”?我们知道,大批特警已经进驻泸县。万一这两个草率的、不负责任的公告,激化了官民冲突,酿成更大规模的事件,泸县公安局又该当何罪?——正如泸县警告当地网民所说的,“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我们想说,官微也并非法外之地呀。
昨天的消息称,死者家属已经同意对尸体检验找出死亡原因。但是,鉴于泸县公安局公告所透出的出奇蛮横和毫无逻辑常识的草率,只怕公众并不会认同由当地警方所属法医机构进行的尸检。
我们知道,至少有两个著名案件,都是最初定性为“正常死亡”,在尸检后得以还原真相的。如2003年的孙志刚案,最初被警方定性为“因心脏病发死亡”,尸检后确认为被殴打致死。如2006年的杨代莉案,最初被定性为“醉酒死亡”,后经专案组复勘、复检多次,确认是酒醉后被奸淫而死。
因此,我们认为,太伏中学14岁初中生赵某死亡案,至少应由省级公安机关连同知名法医病理专家,进行一次有公信力的尸检;并应成立调查小组赴当地重新进行现场勘验、调查走访,以便平息公众的疑虑和不满,还死者及其家属一个公道。


情深几许
小牛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