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特地找了法条,现在开始分析,首先是石泓,石泓应该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对尸体的损害因为石泓为了隐瞒身份而做,所以应该吸收进故意杀人里,只认定为故意杀人的既遂。对傅坚尸体的损坏应该也属于对陈婧包庇罪的吸收内容,是对包庇罪作出的行为,因此成立包庇罪,但是不单独成立故意损毁尸体罪。包庇罪因为石泓真正扰乱了警方的视线,因而能够上包庇加重情节。而且有因此石泓成立故意杀人与包庇罪的数罪并罚,而且因为石泓损毁尸体的行为很残忍和社会影响很大,因此石泓估计能构成死刑,应该没有减轻情节。
对陈婧,应该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陈婧本身没有杀死傅坚的主观意图,只有想制止傅坚的想法,因此不属于故意杀人,属于故意伤害的结果加重犯,但是存在正当防卫的情节,但是属于防卫过当,所以陈婧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对陈晓欣,因为陈晓欣已经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因此对八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其中有一条即故意伤害,但是因为陈晓欣一是正当防卫,而且其面临强奸,及伤害,其行为并不构成过当,因此陈晓欣应该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对唐川的身份,因为他服务的场所为刑警学院,从他的助手,帮助人员,学员都是身着警服,因此判定他应该属于警察序列。而且他身为高级顾问,他有权利看相关案件的卷宗材料。会见的时候,他不属于讯问犯罪嫌疑人,所以他不用两人共同审理,属于亲友会见,正常非律师的亲友会见应该有监控,他作为警察,如果要求关闭,虽然不太符合规定,但是基于现实中情况,应该会被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