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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于欢案中的法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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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天,于欢案引起了舆论的渲染大波,起初的舆论多是同情于欢母子的报道,而这两天关于于欢母亲苏银霞欠债数千万、个人信用不良的报道又甚嚣尘上。
但是苏银霞欠债不还,并不能成为她与儿子遭受侮辱、拘禁与殴打的合法理由。于欢的行为虽导致一死两重伤一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但是于欢及其母亲在“于欢故意伤害案”中不应受到过多的指责。
于欢的母亲苏银霞于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向吴学占共计借款135万,口头约定月利息10%,合算成年利息就是120%。这一约定远超过法律所保护的年利息36%。
尽管民法上讲意思自治和处分原则,在本案中即借款人苏银霞和出借人吴学占是平等民事主体,并自愿达成高利息的借款约定,因此根据契约自由原则,苏银霞应当按约定利息还款。但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而《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吴学占和苏银霞的约定远超过法律所保护的年利息36%。况且,苏银霞后来已经还给吴学占180多万元现金并抵押一套房产,远远超过依法所应归还的金额,在此情况下,吴学占等人的索债行为是于法无据的。
时间转到案发时,在2016年4月14日16时许,到晚上22时10分左右的六个小时里,讨债者赵荣荣等十余人在源大工贸厂区接待室大门外露天烧烤饮酒、监视、跟踪、侮辱于欢母子。尤其是本案死者杜志浩在苏银霞面前脱下裤子侮辱她,赵杜等人的行为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猥亵与非法拘禁。
而22时10分警察的到来更让整个事态恶化,警察留下一句“要债可以,不能打人”就出了案发的接待室,这让于欢经历了重大的心理转折。他想要跟警察到外边去,却被讨债者阻拦,被强制往沙发上按时与讨债者发生冲突,在遭遇围攻的情况下于欢发现了水果刀并捅刺围攻他的人。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于欢刺人时,其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无疑正遭受侵害。
根据一审判决,聊城中院认为于欢不构成防卫过当的原因一是讨债者并未使用工具;二是警察在场的情况下,于欢和母亲受到人身危害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紧迫性。可在冲突中,讨债方有十余人,而于欢势单力孤,这能说没有危险?
且在警察到来后,于欢母子甚至不能跟随警察出去,又怎能说警察的到来保证了于欢母子的人身安全。事实是警察的到来并未能使于欢母子解围,却导致于欢对公力救济丧失了信心,万般无奈,他只能持刀一搏。
还有论者认为于欢并不算是为母而刺,因为苏银霞受辱与于欢刺人之间有时间差。但是他们忽略了在这期间拘禁的犯罪状态一直在持续,于欢母子一直承受着巨大压力,警察的不作为更让他们陷入无助的境地,所以于欢持刀刺人是他万般无奈之举。
还有人认为于欢刺人时应当刺讨债者的非要害部位,比如四肢部位,但于欢不是庖丁,没有精湛的刀法,且在重压之下怎能指望一普通人精确打击。
苏银霞借款无论是否用于工厂扩大经营,也无论是不是老赖,她首先是一个人,享有做人最起码的尊严,以拘禁和侮辱方式在民间索债中或许常见,但在法律上是绝对违法的。
于欢面对十余名索债者的侮辱、监视和殴打多次报警和拨打市长热线,但等来的却是警察的一句“要债可以,不能打人”。是故,逃不得脱,外力无所依,所能为者,唯以命相搏也。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7-03-29 20:11回复
    我要把自己的帖子都顶一遍,十五字?


    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7-03-31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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