赶人亲指的是威信的一种民间习俗和传统,就是别人结婚、生孩子、死人、包括单位、个人乔迁之类的,相关的人要去送钱,包括礼金和礼品。赶人亲体现的是互助,传递的是感情,是礼尚往来。然而,赶人亲也有副作用,官员搞权力寻租借机敛财和受贿,群众在互相攀比中浪费大量人力物力,部分低收入群体因赶人亲而债台高筑,苦不堪言。如何破除赶人亲的副作用,如何规范结婚等活动及其中赶人亲收取成为一个让一些人非常头疼的事情。威信县政府曾经发文制止大操大办,对人亲过多过滥起到了较大的抵制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大操大办又变着花样开始抬头,比如说一位老人去逝了,同一个葬礼,假如有六个子女,有些家庭就会摆出六本人亲薄子;一个婚礼,有些新人的伯伯、叔叔、阿姨、兄弟姐妹都要分别以自己的名义请客,扩大请客范围;孩子几岁甚至十多岁了还在补办婚礼。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可以说是治理赶人亲负面作用的及时雨,虽然说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但是,提前用民法总则来破除赶人亲的副作用,规范结婚等活动及其中人亲收取,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兴利除弊,也是可以的。
无论是法律还是社会公德,一些人总是喜欢搞利己主义,喜欢断章取义,别人违法时,总是觉得处罚过轻,自己违法时又觉得处罚过重,在宽严相济中对自己要求宽而对别人要求严。赶人亲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约定俗成却杂乱无章,让人无所适从,缺乏沟通、过于看重面子、超过自身承受能力的盲目攀比、互相算计等等负面因素在这样的环境中逐渐脱变,让其副作用越来越大。
对于很多法律来说,在法制社会初级阶段主要依靠执法者通过强制力来维护,自觉遵守的人不多,一些人把法律作为互相算计的工具,“守规矩吃亏”是这些人的共识。民法总则更多的是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很多时候并不需要执法者用强制力介入和干预,只有大家守规矩才能少一些内耗,多一些共赢。
《民法总则》“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如果赶人亲已经危及你的生活,赶人亲不是你的本意,你只是迫于某种压力而去赶人亲,那么,你完全可以重新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赶人亲的行为。比如说不加价,以前收到多少就以当前水平赶多少;对于来往不多而又没有收到过对方人亲的,可以选择不赶。
《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赶人亲,其实是一笔糊涂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是否公平,理想的回报期望值是否达到,是说不清道不明的。在收入不高的情况下,要量力而行,表达心意就行,千万不要抱着投资甚至期望一本万利、自己滴水之恩对方当涌泉相报思想来赶人亲,因为过高的不切实际的空想注定了落空的可能性比较大。
威信是一个贫困县,大部分人的收入不高,与之相对应的是思想上的认识也存在很多误区,其中一个重要误区就是高估了关系网的作用,大家都觉得关系网越大越好,于是拼命去建立关系网,维护关系网。赶人亲就是扩大和维系关系网的重要手段之一,低收入群体中的一些人之所以受赶人亲的困扰,很大程度上是从思想上过于夸大赶人亲的功效,一方面是觉得赶了人亲后也许某一天会有巨大收益,比如说对方会给自己数倍的财物,或者让自己一步登天;另一方面觉得如果自己不赶人亲也许会受到对方的各种制裁、惩罚。其实,低收入群体要想不断提高生活质量,主要还是要靠自己努力,其次才是政府和社会的帮助。人当然要加入某个或者数个群体,在群体中获得归属感,但是要适可而止,量力而行,结合自身能力、兴趣爱好、收入来综合考虑。当自己收入不高时,通过赶人亲时的大手大脚不仅不能抬高自己的身价,反而会给人留下死要面子活受罪的形象,得不偿失。最好的办法是遇事多出力,出钱方面则量力而行,适可而止。作为低收入群体,大操大办不仅不能敛财,还会耗费一笔财物来作为垫底用;收到的人亲并不属于自己的收入,也不是收回的过去赶出去的人亲,而是一笔债务,因为别人有事时,礼尚往来,你还得如数奉还,甚至还要加利奉还。因此,作为低收入群体,不要抱着敛财的思想来操办红白喜事,遇上了老人去逝,要尽量低调办丧事,遇上结婚,要尽量简单点办婚礼。
学习《民法总则》还可以理顺生活和劳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很多关系,摆正自己的位置,以平常心面对各种落差,克服自卑或者狂妄自大这两种极端心理,无论自己富有还是贫穷,都能泰然处之。为人不做亏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门,遵照民法总则规范自己一言一行,就可以在与人相处中做到不亢不卑,像赶人亲这种烦心事就可以理性面对,尽量减少赶人亲时“心像黄连脸在笑”的无奈。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可以说是治理赶人亲负面作用的及时雨,虽然说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但是,提前用民法总则来破除赶人亲的副作用,规范结婚等活动及其中人亲收取,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兴利除弊,也是可以的。
无论是法律还是社会公德,一些人总是喜欢搞利己主义,喜欢断章取义,别人违法时,总是觉得处罚过轻,自己违法时又觉得处罚过重,在宽严相济中对自己要求宽而对别人要求严。赶人亲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约定俗成却杂乱无章,让人无所适从,缺乏沟通、过于看重面子、超过自身承受能力的盲目攀比、互相算计等等负面因素在这样的环境中逐渐脱变,让其副作用越来越大。
对于很多法律来说,在法制社会初级阶段主要依靠执法者通过强制力来维护,自觉遵守的人不多,一些人把法律作为互相算计的工具,“守规矩吃亏”是这些人的共识。民法总则更多的是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很多时候并不需要执法者用强制力介入和干预,只有大家守规矩才能少一些内耗,多一些共赢。
《民法总则》“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如果赶人亲已经危及你的生活,赶人亲不是你的本意,你只是迫于某种压力而去赶人亲,那么,你完全可以重新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赶人亲的行为。比如说不加价,以前收到多少就以当前水平赶多少;对于来往不多而又没有收到过对方人亲的,可以选择不赶。
《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赶人亲,其实是一笔糊涂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是否公平,理想的回报期望值是否达到,是说不清道不明的。在收入不高的情况下,要量力而行,表达心意就行,千万不要抱着投资甚至期望一本万利、自己滴水之恩对方当涌泉相报思想来赶人亲,因为过高的不切实际的空想注定了落空的可能性比较大。
威信是一个贫困县,大部分人的收入不高,与之相对应的是思想上的认识也存在很多误区,其中一个重要误区就是高估了关系网的作用,大家都觉得关系网越大越好,于是拼命去建立关系网,维护关系网。赶人亲就是扩大和维系关系网的重要手段之一,低收入群体中的一些人之所以受赶人亲的困扰,很大程度上是从思想上过于夸大赶人亲的功效,一方面是觉得赶了人亲后也许某一天会有巨大收益,比如说对方会给自己数倍的财物,或者让自己一步登天;另一方面觉得如果自己不赶人亲也许会受到对方的各种制裁、惩罚。其实,低收入群体要想不断提高生活质量,主要还是要靠自己努力,其次才是政府和社会的帮助。人当然要加入某个或者数个群体,在群体中获得归属感,但是要适可而止,量力而行,结合自身能力、兴趣爱好、收入来综合考虑。当自己收入不高时,通过赶人亲时的大手大脚不仅不能抬高自己的身价,反而会给人留下死要面子活受罪的形象,得不偿失。最好的办法是遇事多出力,出钱方面则量力而行,适可而止。作为低收入群体,大操大办不仅不能敛财,还会耗费一笔财物来作为垫底用;收到的人亲并不属于自己的收入,也不是收回的过去赶出去的人亲,而是一笔债务,因为别人有事时,礼尚往来,你还得如数奉还,甚至还要加利奉还。因此,作为低收入群体,不要抱着敛财的思想来操办红白喜事,遇上了老人去逝,要尽量低调办丧事,遇上结婚,要尽量简单点办婚礼。
学习《民法总则》还可以理顺生活和劳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很多关系,摆正自己的位置,以平常心面对各种落差,克服自卑或者狂妄自大这两种极端心理,无论自己富有还是贫穷,都能泰然处之。为人不做亏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门,遵照民法总则规范自己一言一行,就可以在与人相处中做到不亢不卑,像赶人亲这种烦心事就可以理性面对,尽量减少赶人亲时“心像黄连脸在笑”的无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