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军交通事故通报
一、事故案情
2018年07月10日20时40分许,王亚军饮酒后驾驶川H8813D号小型轿车从苍溪县石门乡出发沿白三路、国道212线往苍溪县城方向行驶。21时50分,王亚军驾车行至苍溪县城肖家坝大道电力公司处撞上横过道路的行人徐某,车辆继续前行撞上车行方向道路右侧路边蒋某某停放的川HW5358号小型轿车、罗某某停放的川R3280挂后车辆停止,致徐某受伤,三车部分损坏。事发后,王亚军弃车逃逸现场,次日凌晨01时53分,王亚军被公安机关查获。
二、责任认定情况
2018年7月31日,我大队出具苍公交认字〔2018〕第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王亚军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确定徐某、蒋某某、罗某某无责任。
三、王亚军在本案中涉嫌交通肇事罪及危险驾驶罪,目前公安机关已经按涉嫌“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机动车)立案处,因王亚军在事故中也造成颈椎骨折,对其已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交通肇事罪的办理情况,需伤者治疗终结,进行鉴定后才能办理。
特此通报
苍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8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