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针对以下几个问题与信访办谈判:
1,房管局说,征收〝交易服务费〞是依据[2008]52号文件附件6第四项第2条规定依法征收,但附件六第四项规定名称是〝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且第四项第二条收费名称为〝房屋买卖代理费〞并不是我们收据上写的〝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3元/平米,并且应有开发商交,为什么把我们交的〝交易服务费〞说成是文件中的〝房屋买卖代理费〞,房管局这种张冠李戴的作法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吗?
2,商品房本来我们自已可以办理房产证,为什么房管局在广大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委托第三方(众诚房地产公司)代理我们房产的买卖,从而让中介收取我们百分之一的代理费用,这种欺诈性消费,是否和房管局有利益链。
3,既然费用是〝众诚中介〞以房屋买卖代理名义征收的,为什么会有郝主任所说的房管中心五百多人工资财征一分没给,全从这里来,这笔费用到底是〝众诚中介〞收的?还是养了房管中心的五百多人?还是平均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