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序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正式施行,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已逐步完善,参保人对社会保险的关注也越来越密切,广大参保人迫切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晦涩的专业术语,繁多的政策条文,复杂的经办程序却成了参保人理解、掌握社会保险的障碍。
为解决这一矛盾,我司特意就参保人角度出发制作此手册,以五险“可以享受的待遇”、“领取的条件”为主体,同时添加公积金的提取政策等内容,通俗易懂,力争让该手册成为参保人和办事员了解社保政策,维护自身权益的“小帮手”。
基本养老保险
缴纳养老保险可以享受的待遇
基本养老金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月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2007年1月1日后死亡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
养老保险领取条件和待遇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国家法定的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因病或因工致残,依照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按规定缴纳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达到一定缴费年限的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
2、一次性养老补偿金
3、还可以选择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带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按月领取待遇。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后应按一下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人员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相关这个名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街乡、地区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
2、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事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并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持相关证件,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因病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委托亲属代为领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所享受的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本事在职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标准按失业人员死亡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供养人数发给。
工伤保险
缴纳工伤保险可以享受的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可通过单位护着个人申请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伤残待遇。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个人可按照以下程序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先收工伤保险待遇:
1、发生工伤事故宝盖或确诊为职业病;
2、到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3、如认定为工伤,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认定;
4、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办理工伤登记、报销医药费等手续,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后达到伤残级别的,享受伤残待遇,规定由工伤基金支付的项目,工伤基金承担;用人单位为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由单位承担。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以下四项内容:1、生育津贴;2、生育医疗费用;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4、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生育保险领取条件和待遇标准
生育保险领取条件和待遇标准一览表
备注:1、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2、如果男女方都参加生育保险,应由实际休晚育假的一方领取晚育津贴。
生育津贴待遇
备注:1、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8天,女职工怀孕未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16周至28周(含)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3、如果男女双方都参加生育保险,应由实际休晚育假一方领取晚育津贴。
4、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正式施行,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已逐步完善,参保人对社会保险的关注也越来越密切,广大参保人迫切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晦涩的专业术语,繁多的政策条文,复杂的经办程序却成了参保人理解、掌握社会保险的障碍。
为解决这一矛盾,我司特意就参保人角度出发制作此手册,以五险“可以享受的待遇”、“领取的条件”为主体,同时添加公积金的提取政策等内容,通俗易懂,力争让该手册成为参保人和办事员了解社保政策,维护自身权益的“小帮手”。
基本养老保险
缴纳养老保险可以享受的待遇
基本养老金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月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2007年1月1日后死亡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
养老保险领取条件和待遇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国家法定的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因病或因工致残,依照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按规定缴纳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达到一定缴费年限的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
2、一次性养老补偿金
3、还可以选择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带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按月领取待遇。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后应按一下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人员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相关这个名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街乡、地区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
2、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事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并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持相关证件,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因病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委托亲属代为领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所享受的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本事在职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标准按失业人员死亡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供养人数发给。
工伤保险
缴纳工伤保险可以享受的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可通过单位护着个人申请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伤残待遇。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个人可按照以下程序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先收工伤保险待遇:
1、发生工伤事故宝盖或确诊为职业病;
2、到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3、如认定为工伤,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认定;
4、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办理工伤登记、报销医药费等手续,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后达到伤残级别的,享受伤残待遇,规定由工伤基金支付的项目,工伤基金承担;用人单位为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由单位承担。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以下四项内容:1、生育津贴;2、生育医疗费用;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4、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生育保险领取条件和待遇标准
生育保险领取条件和待遇标准一览表
备注:1、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2、如果男女方都参加生育保险,应由实际休晚育假的一方领取晚育津贴。
生育津贴待遇
备注:1、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8天,女职工怀孕未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16周至28周(含)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3、如果男女双方都参加生育保险,应由实际休晚育假一方领取晚育津贴。
4、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