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人口市民化教育保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12-16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全县户籍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受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德政发〔2016〕1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以往相关政策如有与本细则不一致的表述,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县有学习能力的、转户居民随迁子女的入学和转学。
第三条 报名条件。
1.购房人员。户籍迁移至城区且在城区购房居住的转户居民随迁子女,优先安置在其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报名材料:户口簿、房产证(购房合同等)、医学出生证明和入住证明材料等。
2.经商人员。户籍迁移至城区且在城区经商的转户居民子女,其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半年以上的,安置在其经商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报名材料:户口簿、营业执照、纳税户的完税证明和医学出生证明等。
3.务工人员。户籍迁移至城区且在城区务工的转户居民子女,其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养老保险等“五险一金”(人社部门认定的)半年以上的,安置在其务工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报名材料:户口簿、用工合同、养老保险等“五险一金”证明和医学出生证明等。
4. 其他情况。户籍迁移至城区其他情况的转户居民子女,安置在城区学校就读。报名材料:户口簿、城区无房产证明和医学出生证明等。
第四条 转学要求。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向城区转学,要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向所在区域学校提出申请,所在区域学校有空余学位且同意转入后,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办理转学。
第五条 办理程序。
1.申请。转户居民随迁子女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到所属区域的学校报名申请,并向申请学校提供上述规定材料。
2.审核。学校组织审核相关报名材料,并按条件顺序对转户居民随迁子女进行分类登记。
3.安置就读。转户居民随迁子女按照条件顺序依次安置就读,超出学校规模和班额的孩子,协调安置在相对就近且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
第六条 非义务教育阶段。与城区学生同样享受考试、招生和入学(园)后的各项政策。按《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拨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教〔2013〕58号)要求,及时足额拨付中职教育生均公用经费, 并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政策,实现职业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增加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数量,逐步实施学前生均公用经费政策,确保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比例不断增大。
第七条 保障原则。坚持“育人为本”的原则,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全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不断扩充优质教育资源,增加城区中小学数量,及时补充优秀师资力量,切实维护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接受教育的正当权益。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链接:http://www.qihe.gov.cn/n1567633/n24147270/n27408912/c27470217/content.html
发布时间:2016-12-16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全县户籍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受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德政发〔2016〕1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以往相关政策如有与本细则不一致的表述,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县有学习能力的、转户居民随迁子女的入学和转学。
第三条 报名条件。
1.购房人员。户籍迁移至城区且在城区购房居住的转户居民随迁子女,优先安置在其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报名材料:户口簿、房产证(购房合同等)、医学出生证明和入住证明材料等。
2.经商人员。户籍迁移至城区且在城区经商的转户居民子女,其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半年以上的,安置在其经商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报名材料:户口簿、营业执照、纳税户的完税证明和医学出生证明等。
3.务工人员。户籍迁移至城区且在城区务工的转户居民子女,其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养老保险等“五险一金”(人社部门认定的)半年以上的,安置在其务工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报名材料:户口簿、用工合同、养老保险等“五险一金”证明和医学出生证明等。
4. 其他情况。户籍迁移至城区其他情况的转户居民子女,安置在城区学校就读。报名材料:户口簿、城区无房产证明和医学出生证明等。
第四条 转学要求。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向城区转学,要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向所在区域学校提出申请,所在区域学校有空余学位且同意转入后,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办理转学。
第五条 办理程序。
1.申请。转户居民随迁子女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到所属区域的学校报名申请,并向申请学校提供上述规定材料。
2.审核。学校组织审核相关报名材料,并按条件顺序对转户居民随迁子女进行分类登记。
3.安置就读。转户居民随迁子女按照条件顺序依次安置就读,超出学校规模和班额的孩子,协调安置在相对就近且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
第六条 非义务教育阶段。与城区学生同样享受考试、招生和入学(园)后的各项政策。按《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拨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教〔2013〕58号)要求,及时足额拨付中职教育生均公用经费, 并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政策,实现职业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增加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数量,逐步实施学前生均公用经费政策,确保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比例不断增大。
第七条 保障原则。坚持“育人为本”的原则,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全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不断扩充优质教育资源,增加城区中小学数量,及时补充优秀师资力量,切实维护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接受教育的正当权益。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链接:http://www.qihe.gov.cn/n1567633/n24147270/n27408912/c27470217/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