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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创国家食安示范城市 同享健康幸福新杨凌 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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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创国家食安示范城市
同享健康幸福新杨凌
倡议书
食品安全事关百姓身体健康,是民心工程、民生工程。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称号,是对城市食品安全优良状况的最高评价,是一个城市整体食品安全工作的最高荣誉,是群众幸福指数最具价值的城市品牌。2014年12月,杨凌示范区为百姓食安健康着想,努力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连续2年将食品安全列入惠民十件实事,党政同责,社会共治,多措并举,全力推动。两年创建求索路,奉献收获相伴行。回眸2015、2016,全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
当前,创建活动到了攻坚阶段,国家和省上即将评价验收公示命名。为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建设食安新杨凌,共享国家食安城市创建成果,倡议如下:
一、从我做起,携手同行。全体市民要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投身到建设“食安新杨凌,幸福农科城”中来,做创建行动的参与者、实践者和食品安全知识传播者,不断提高防范意识、维权意识和社会监督意识,形成“人人关心食品安全,社会各界携手共治”的局面,打造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二、守法自律,诚信经营。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要主动履行主体责任,自觉加强行业自律,坚持诚信经营,切实做到不放心食品原料不进门,不使用法律明令禁用的添加物,不掺杂使假,不以低劣食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欺骗消费者,做到创建要求落实到位,严格标准管理规范,积极营造公众饮食安全的诚信环境。
三、从严监管,担当有为。各级党委政府、各监管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法规政策,认真履行食品安全职责,及时监测、预警、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大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全区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构筑食品安全防火墙,努力把食品安全打造成农科杨凌的一大金字招牌, 提升杨凌城市品位和百姓幸福感。
食安城市创建,需要我们每个人多一份热心、多一份付出、多一份努力。让我们携手并肩,满怀信心和期待,“撸起袖子加油干”,奋力争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共治共享健康幸福新杨凌。
2017年1月3日


1楼2017-02-07 11:45回复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倡议书
    辞旧迎新、燃放烟花爆竹是欢度春节的一种习俗。但大量燃放烟花爆竹会释放大量的颗粒物和硫化物,加剧雾霾程度,损害空气质量,影响人体健康,烟花爆竹燃放后散落的炮皮碎屑等会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这与生态文明建设和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相悖。为大力倡导文明、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我们真诚地倡议广大干部群众不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最大限度降低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污染,让天更蓝、空气更新鲜、环境更优美。
    一、做不燃放烟花爆竹的践行者。倡议广大群众自觉不购买、不销售、不储存、不运输、不燃放烟花爆竹,在互联网+时代,采用电子爆竹、喜庆音乐等安全、环保、低碳的方式来欢度佳节,以自已的文明言行影响和带动他人,使环保观念深入人心,尽已之力守护蓝天碧水,共建美丽杨陵。
    二、做不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者。倡议广大群众利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兴传播方式,向亲朋好友宣传不燃放烟花爆竹的益处,努力把不燃放烟花爆竹变成广大居民群众的自觉行为,带头破除陋习,移风易俗,文明生活,凝聚起保护环境的正能量。
    三、做不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者。倡议广大群众发挥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既做到自己不燃放烟花爆竹,又积极劝阻和抵制周边人员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的不文明行为,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使广大市民能够过一个安全、祥和、喜庆的元宵节。
    绿色低碳,健康生活。让我们携起手来,积极倡导文明新风,人人争当“禁鞭”志愿者,人人争做“禁鞭”监督员,以实际行动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一言一行为建设更加和谐富裕的新杨陵增光添彩。
    杨陵区文明办
    2017年2月4日


    2楼2017-02-08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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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16 03: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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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有效防止城市噪声和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创建文明城市,优化人居环境,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杨陵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杨陵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在规定时段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倡导在周边农村不放或少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2月5日至2月14号(正月初九至正月十八)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从2017年2月5日起,杨陵城市建成区内,在规定时间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边界为:东至东环线(含东环线),南至河堤路(含河堤路、渭河湿地公园),西至杨凌大道(含杨凌大道),北至杨扶路(含杨扶路)。
      三、在禁燃区域已经取得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根据证件有效期限,逐步退出经营。在禁燃时间,禁止销售烟花爆竹,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批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四、农村广大群众要积极响应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安排,从自身做起,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积极营造文明、安全、宜居环境,减轻我区空气污染,降低安全事故发生。
      五、公安、市政、宣传、安监、民政、工商、环保、交通、教育、消防、供销等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宣传和监管,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六、区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和广大职工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并做好身边亲朋好友的宣传工作,杜绝燃放烟花爆竹,在全区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并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热线:“110”报警电话、“029-87010454”区市政局、“029-87019706”区安监局、“12369”环保热线。
      特此通告
      杨陵区市政管理局 杨陵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杨陵区公安分局 杨陵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5日


      3楼2017-02-08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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