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中超降级以来,武汉卓尔从来没有像这样引人关注,5年以后,再次吹响了冲超的号角,续约、引援都在传递出冲超的信息,而这一次,俱乐部似乎比5年前准备更为充分,中甲薄弱的班底似乎不能承受中超的冲击,每个赛季的引援名额不足以迅速提升球队战斗力,同时磨合也是问题。于是乎,卓尔一口气引进了童晓星等7名球员,其中有4名球员今年只征战预备队,这样明年报名一线队将不占引援名额,那么事实是这样吗?中国足协现行的转会管理规定是否真的有漏洞呢?我们不妨一起来解读。
这里必须要提到中国足协于2015年12月30日下发的《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这是目前最新版的转会管理规定,我们以此为依据进行分析。在整个规定中,只有三种情况引援不占名额:一是租借变转会,也就是大家熟知的第一年租借,那么在租借合同到期后的第一个转会期内,新俱乐部向原俱乐部引进该球员不占转会名额(这个规则稍微有点变化,以前是在租借合同到期前);二是留洋球员转会回国内未经主要产权变更的原俱乐部时,不占用原俱乐部引援名额,这个说起来比较拗口,但是理解起来相对容易,也就是说俱乐部引进之前与自己有工作合同的留洋球员可以不占用名额。比如说武汉卓尔现在要引进姚道刚等球员是可以不占引援名额;三是业余球员转会之后依然是业余球员,从转会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满一年后,可不占用新俱乐部引援名额,看起来卓尔应该是充分研究了规则之后做出的决定,新引进的球员应该就是通过这种渠道加盟球队,那这里面就涉及到三个问题:业余球员身份认定、业余球员转会、业余球员注册及参赛资格,下面来继续解读这三个问题。
一、业余球员身份认定
第二章第四条:重新获得业余球员身份,职业球员与原俱乐部工作合同终止且未与新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的,应当在原俱乐部所属中国足协会员协会注册成为业余球员。职业球员只能在其以职业球员身份参加的最后一场比赛30天后,方可重新注册为业余球员,重新注册为业余球员时,原俱乐部不能获得任何补偿。
童晓星等4人都是自由球员,肯定是属于与原俱乐部工作合同终止且未与新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而且联赛都在10月底结束,参加最后一场比赛的时间也超过了30天,所以,他们完全具备注册成为业余球员的基本条件,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注册成为业余球员并不是原俱乐部去地方足协注册,而是球员个人去原俱乐部所属中国足协会员协会申请注册,该协会与中国足协核定了原俱乐部的备案合同后,如果符合条件,就应该受理注册,关于这一点,大家可以参考于涛转会上海申鑫的案例,上海申花一直以有优先续约权为由不让于涛转会,于涛就是根据这个条款,注册成为业余球员之后转会去了上海申鑫。
二、业余球员转会
第五章第二十四条:业余球员转会应在中国足协规定的转会期内完成。
第五章第二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球员,不予转会。1、未在中国足协会员协会注册,或者已在会员协会注册但未在中国足协备案,2、拒绝履行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纪律委员会做出处罚的,3、与原单位存在培训协议争议且该争议与球员转会相关联的,4、中国足协认定的其他不予转会的形式。
现在是中国足协规定的转会期,而童晓星等4人显然也不存在上述不予转会的情形,所以从时间和条件上来说他们都完全具备。
第五章第二十七条:培训协议,培训单位应与球员签订培训协议,其内容应当符合劳动法、合同法以及国际足联、中国足协的相关规定。培训协议应由球员本人签署。(节选,有改动)
在这里就有一个新问题了:俱乐部官宣的时候说的签订工作合同,而有媒体记者进一步解释说是预备队合同,到底应该是什么呢?其实综合以上信息判断,个人认为俱乐部与他们签订的应该就是这个培训协议,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应该不存在预备队合同,预备队球员的构成要么是一线队报名没有上场机会的球员,这类球员是职业合同,要么是青年队的球员,这类球员是青年合同,要么就是业余球员或者试训球员,前者是培训协议,而后者没有任何合同,所以不存在预备队合同,俱乐部的官宣极有可能是为了保持一致而没有特别说明是培训协议。
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转会程序,1、新单位应当向新协会提出球员转会申请,并向新协会提交经新单位盖章,球员签字的国内转会申请表、培训协议、地市级以上医院或者有资质的体检机构出具的球员体检健康证明。新协会在收到转会申请并核对提交资料无异议后,应当立即向原协会签发《国内转会证明索要函》。未经索要,新协会收到的《国内转会证明》无效。2、原协会在收到新协会签发的《国内转会证明索要函》后7日内,对于符合转会程序的,签发《国内转会证明》给新协会,不符合转会程序的,通知新协会,存在本规定所规定的不予转会的情形,无法签发《国内转会证明》。3、新协会在签发《国内转会证明索要函》后15日内没有收到原协会的答复,经中国足协相关部门认定,可立即为该球员办理临时注册。《国内转会证明索要函》发出一年后,该临时注册可变为正式注册。如果在一年内,原协会提供了当时未作答复的正当理由,中国足协相关部门认定后可撤销此临时注册。
上面已经提到,童晓星等4人都不存在不予转会的情形,同时,武汉卓尔向省足协或者市足协提交资料也不存在任何问题,原协会在收到省足协或者市足协签发的《国内转会证明索要函》后,也应当立即签发《国内转会证明》,省足协或者市足协在收到证明以后,就可以向中国足协提交注册,至此,业余球员的转会程序完成。三、业余球员注册及参赛资格
第五章第三十条:球员只有在新协会完成转会、注册手续并提交中国足协备案后方可代表新单位参加官方比赛。
搞清楚了上面两个问题,这个问题就比较简单了,转会手续完成之后,新协会要将培训协议等传到中国足协并完成注册手续,同时在中国足协相关部门备案,这些步骤都完成之后,童晓星等4人就可以继续以业余球员身份代表武汉卓尔参加中甲预备队比赛了。
最后再来梳理一下整个流程:首先是球员到原协会申请注册成为业余球员,之后新单位与球员签订培训协议,然后把相关资质证明发到新协会,新协会与原协会一起办理国内转会手续,完成后新协会将相关资料发给中国足协进行注册与备案。
综上所述,这是一个很浩大的工程,绝非俱乐部努力即可,而是需要俱乐部先读懂规则,然后说服球员注册成为业余球员,同时还需要省足协或者市足协的大力协助与支持,从中也可以看出省市足协正在与俱乐部齐心协力。当然,也有很多人会说为什么童晓星等4人会甘心踢一年预备队,其实跟一年没有球踢也没什么区别,但是仔细想想,这4个人都与湖北足球有千丝万缕的关系,省市足协包括俱乐部应该都做了大量工作。其实我很想知道一家职业足球俱乐部是怎么跟业余球员签订培训合同的,这两者看起来有矛盾,但这也可能是规定中最大的漏洞。这样一来,我们就还剩下两个内援名额,让我们继续期待吧,说不定大年三十有大礼包呢!
这里必须要提到中国足协于2015年12月30日下发的《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这是目前最新版的转会管理规定,我们以此为依据进行分析。在整个规定中,只有三种情况引援不占名额:一是租借变转会,也就是大家熟知的第一年租借,那么在租借合同到期后的第一个转会期内,新俱乐部向原俱乐部引进该球员不占转会名额(这个规则稍微有点变化,以前是在租借合同到期前);二是留洋球员转会回国内未经主要产权变更的原俱乐部时,不占用原俱乐部引援名额,这个说起来比较拗口,但是理解起来相对容易,也就是说俱乐部引进之前与自己有工作合同的留洋球员可以不占用名额。比如说武汉卓尔现在要引进姚道刚等球员是可以不占引援名额;三是业余球员转会之后依然是业余球员,从转会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满一年后,可不占用新俱乐部引援名额,看起来卓尔应该是充分研究了规则之后做出的决定,新引进的球员应该就是通过这种渠道加盟球队,那这里面就涉及到三个问题:业余球员身份认定、业余球员转会、业余球员注册及参赛资格,下面来继续解读这三个问题。
一、业余球员身份认定
第二章第四条:重新获得业余球员身份,职业球员与原俱乐部工作合同终止且未与新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的,应当在原俱乐部所属中国足协会员协会注册成为业余球员。职业球员只能在其以职业球员身份参加的最后一场比赛30天后,方可重新注册为业余球员,重新注册为业余球员时,原俱乐部不能获得任何补偿。
童晓星等4人都是自由球员,肯定是属于与原俱乐部工作合同终止且未与新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而且联赛都在10月底结束,参加最后一场比赛的时间也超过了30天,所以,他们完全具备注册成为业余球员的基本条件,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注册成为业余球员并不是原俱乐部去地方足协注册,而是球员个人去原俱乐部所属中国足协会员协会申请注册,该协会与中国足协核定了原俱乐部的备案合同后,如果符合条件,就应该受理注册,关于这一点,大家可以参考于涛转会上海申鑫的案例,上海申花一直以有优先续约权为由不让于涛转会,于涛就是根据这个条款,注册成为业余球员之后转会去了上海申鑫。
二、业余球员转会
第五章第二十四条:业余球员转会应在中国足协规定的转会期内完成。
第五章第二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球员,不予转会。1、未在中国足协会员协会注册,或者已在会员协会注册但未在中国足协备案,2、拒绝履行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纪律委员会做出处罚的,3、与原单位存在培训协议争议且该争议与球员转会相关联的,4、中国足协认定的其他不予转会的形式。
现在是中国足协规定的转会期,而童晓星等4人显然也不存在上述不予转会的情形,所以从时间和条件上来说他们都完全具备。
第五章第二十七条:培训协议,培训单位应与球员签订培训协议,其内容应当符合劳动法、合同法以及国际足联、中国足协的相关规定。培训协议应由球员本人签署。(节选,有改动)
在这里就有一个新问题了:俱乐部官宣的时候说的签订工作合同,而有媒体记者进一步解释说是预备队合同,到底应该是什么呢?其实综合以上信息判断,个人认为俱乐部与他们签订的应该就是这个培训协议,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应该不存在预备队合同,预备队球员的构成要么是一线队报名没有上场机会的球员,这类球员是职业合同,要么是青年队的球员,这类球员是青年合同,要么就是业余球员或者试训球员,前者是培训协议,而后者没有任何合同,所以不存在预备队合同,俱乐部的官宣极有可能是为了保持一致而没有特别说明是培训协议。
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转会程序,1、新单位应当向新协会提出球员转会申请,并向新协会提交经新单位盖章,球员签字的国内转会申请表、培训协议、地市级以上医院或者有资质的体检机构出具的球员体检健康证明。新协会在收到转会申请并核对提交资料无异议后,应当立即向原协会签发《国内转会证明索要函》。未经索要,新协会收到的《国内转会证明》无效。2、原协会在收到新协会签发的《国内转会证明索要函》后7日内,对于符合转会程序的,签发《国内转会证明》给新协会,不符合转会程序的,通知新协会,存在本规定所规定的不予转会的情形,无法签发《国内转会证明》。3、新协会在签发《国内转会证明索要函》后15日内没有收到原协会的答复,经中国足协相关部门认定,可立即为该球员办理临时注册。《国内转会证明索要函》发出一年后,该临时注册可变为正式注册。如果在一年内,原协会提供了当时未作答复的正当理由,中国足协相关部门认定后可撤销此临时注册。
上面已经提到,童晓星等4人都不存在不予转会的情形,同时,武汉卓尔向省足协或者市足协提交资料也不存在任何问题,原协会在收到省足协或者市足协签发的《国内转会证明索要函》后,也应当立即签发《国内转会证明》,省足协或者市足协在收到证明以后,就可以向中国足协提交注册,至此,业余球员的转会程序完成。三、业余球员注册及参赛资格
第五章第三十条:球员只有在新协会完成转会、注册手续并提交中国足协备案后方可代表新单位参加官方比赛。
搞清楚了上面两个问题,这个问题就比较简单了,转会手续完成之后,新协会要将培训协议等传到中国足协并完成注册手续,同时在中国足协相关部门备案,这些步骤都完成之后,童晓星等4人就可以继续以业余球员身份代表武汉卓尔参加中甲预备队比赛了。
最后再来梳理一下整个流程:首先是球员到原协会申请注册成为业余球员,之后新单位与球员签订培训协议,然后把相关资质证明发到新协会,新协会与原协会一起办理国内转会手续,完成后新协会将相关资料发给中国足协进行注册与备案。
综上所述,这是一个很浩大的工程,绝非俱乐部努力即可,而是需要俱乐部先读懂规则,然后说服球员注册成为业余球员,同时还需要省足协或者市足协的大力协助与支持,从中也可以看出省市足协正在与俱乐部齐心协力。当然,也有很多人会说为什么童晓星等4人会甘心踢一年预备队,其实跟一年没有球踢也没什么区别,但是仔细想想,这4个人都与湖北足球有千丝万缕的关系,省市足协包括俱乐部应该都做了大量工作。其实我很想知道一家职业足球俱乐部是怎么跟业余球员签订培训合同的,这两者看起来有矛盾,但这也可能是规定中最大的漏洞。这样一来,我们就还剩下两个内援名额,让我们继续期待吧,说不定大年三十有大礼包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