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要求,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所提供的除基本功能软件之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可由用户方便卸载,且在不影响移动智能终端安全使用的情况下,附属于该软件的资源文件、配置文件和用户数据文件等也应能够被方便卸载。
凡是使用过智能手机的人都有印象,很多手机预装了太多软件,且多数不能卸载,既占用不少内存,又可能降低手机运行速度。为此,上海消保委曾提起公益诉讼,广东省消委会曾携手市、区消委会联名上书工信部。此次,工信部出台的规定应该属于强制性标准,顺应了消费者的呼声,但笔者认为,关键是必须加大监管力度,让这一强制性标准落到实处。
在智能手机时代,软件是手机的必要组成部分,但预装软件过多且无法卸载,则是对消费者权利的漠视和侵害。从法律上讲,预装不可卸载软件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如前所述,过多的不可卸载软件,必然会导致内存缩水、运行减速、机身发热等问题,给消费者带来很多操作不便。部分软件还强制推送广告,获取用户个人信息,甚至一些山寨手机预装了吸取话费、消耗流量、植入病毒、发送诈骗短信的流氓软件,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人们购买智能手机的主要目的是在使用电话、短信功能等之外享受软件带来的便利。但人们爱好各有不同,若消费者不需要某种功能的软件,就应该有权卸载。受手机内存的限制,下载功能重复的软件显然不是最优选择,消费者想使用更好的软件,就要承担消耗内存、运行不畅的风险重复装载软件,甚至承担刷机后损坏手机性能、影响售后服务的更高风险。简而言之,除非影响基本功能,预装不可卸载软件就是变相的“强买强卖”和捆绑销售。
为此,工信部的规定实施后,还应该以严厉的执法和监管确保其落到实处。一是如果还有手机存在不可卸载软件时,就应认定其产品不合格,厂家应该承担召回责任或者对消费者“退一赔三”。二是应该要求厂家在手机外包装或说明书中明示预装软件的名称、类型、功能、所占内存、是否可卸载,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三是应该对违反规定的商家进行处罚,并将含有吸费链接等涉嫌违法犯罪软件的情况报告公安部门,以此倒逼生产者尊重市场规则,重视消费者权利。
设计构造手机的权利在厂商,但购买后如何使用,使用什么软件则是消费者的自由,“我的手机我做主”,厂商没有理由预装不可卸载软件来干预消费者。目前曝光的种种问题表明,过多的不可卸载软件已成为影响人们正常使用智能手机的“毒瘤”。由此,手机厂商务必严格执行工信部的规定,让不可卸载软件成为过去,让消费者真正成为手机的操控者,不再受不可卸载软件的困扰。
凡是使用过智能手机的人都有印象,很多手机预装了太多软件,且多数不能卸载,既占用不少内存,又可能降低手机运行速度。为此,上海消保委曾提起公益诉讼,广东省消委会曾携手市、区消委会联名上书工信部。此次,工信部出台的规定应该属于强制性标准,顺应了消费者的呼声,但笔者认为,关键是必须加大监管力度,让这一强制性标准落到实处。
在智能手机时代,软件是手机的必要组成部分,但预装软件过多且无法卸载,则是对消费者权利的漠视和侵害。从法律上讲,预装不可卸载软件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如前所述,过多的不可卸载软件,必然会导致内存缩水、运行减速、机身发热等问题,给消费者带来很多操作不便。部分软件还强制推送广告,获取用户个人信息,甚至一些山寨手机预装了吸取话费、消耗流量、植入病毒、发送诈骗短信的流氓软件,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人们购买智能手机的主要目的是在使用电话、短信功能等之外享受软件带来的便利。但人们爱好各有不同,若消费者不需要某种功能的软件,就应该有权卸载。受手机内存的限制,下载功能重复的软件显然不是最优选择,消费者想使用更好的软件,就要承担消耗内存、运行不畅的风险重复装载软件,甚至承担刷机后损坏手机性能、影响售后服务的更高风险。简而言之,除非影响基本功能,预装不可卸载软件就是变相的“强买强卖”和捆绑销售。
为此,工信部的规定实施后,还应该以严厉的执法和监管确保其落到实处。一是如果还有手机存在不可卸载软件时,就应认定其产品不合格,厂家应该承担召回责任或者对消费者“退一赔三”。二是应该要求厂家在手机外包装或说明书中明示预装软件的名称、类型、功能、所占内存、是否可卸载,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三是应该对违反规定的商家进行处罚,并将含有吸费链接等涉嫌违法犯罪软件的情况报告公安部门,以此倒逼生产者尊重市场规则,重视消费者权利。
设计构造手机的权利在厂商,但购买后如何使用,使用什么软件则是消费者的自由,“我的手机我做主”,厂商没有理由预装不可卸载软件来干预消费者。目前曝光的种种问题表明,过多的不可卸载软件已成为影响人们正常使用智能手机的“毒瘤”。由此,手机厂商务必严格执行工信部的规定,让不可卸载软件成为过去,让消费者真正成为手机的操控者,不再受不可卸载软件的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