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国内真正闹上法庭的和这个事情有那么点相似的是斗鱼主播文森特和斗鱼打的官司,最后结果鲜有人知,是斗鱼合同被判定无效,这也符合当时一些被采访的律师和网上那些求助帖里回复的自称律师的预期,文森特想跳槽,被斗鱼抓了,文森特发点东西激怒斗鱼,斗鱼拿出合约自以为很厉害,很多时候,自己认为天衣无缝的说辞,过几天才发现好蠢(这几天大戏不断哦),斗鱼这才发现自己到了不得不打官司的时候,那你的合约真的站得住脚吗?斗鱼自以为通过子公司作为经纪人公司就可以在签合约时候用经纪人公司的名号来撰写条款,从而全权控制属下主播,这肯定是律师事务所的举手之劳,不过这样做可以通过审批却不可能通过法庭,因为经纪公司同斗鱼公司的关系已经到了明显是子母公司的地步,那么规避劳务合同纠纷而创造经纪公司的目的就被识破了,于是合约就轻而易举的无效了,而且据说是不再上诉。我说这个例子是想说明,合约上写的东西有了问题,哪怕经过了律师事务所的技术处理,中国法律也可以做出很有效的反应,只要法官没被收买

,也就是,霸王条款,在利益涉及不深的行业,是很难受法律保护的,比如,你想让一个人不转会,你就不让他在合约到期前联系别人,违者扣钱,这类条款,情理上说得过去,实际上是无效的,尤其是当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这不仅是天禄什么的事情,那都和自己没关系,但是生活中你遇到的老板,是极有可能让你签`如果你xxxx就要扣钱’,一副威胁别人的样子,这其实是对劳动者和用人企业单位的关系理解错误,我国别的法律经常存在不利于广大()的问题,但是劳动合同法是明显的有利于劳动者的法律,劳动者可以为所欲为,(),许多与劳动者相关的法律同样如此,比如竞业合同,老板给你个合同主要内容说你辞职了3年内不能转同行业别的啥都没有,你一开始时候没多想签了,后来老板就天天拿这个要挟你。动动脑子想国家的法律会允许老板为所欲为?那怎么中小企业老板都活这么惨天天被人讨薪追着砍,法律首先规定只能2年以内,其次规定必须有补偿金,不符合就是无效。
我上大学时候经济法老师告诉我一句话说,其实不懂法律的人不是没看清合同,是没看清法律,然后他就给举了他怎么帮企业解决劳务纠纷解决商务纠纷,其实就是包装,钻空子,但是还是违法,可是你就是觉得它很重要,它是对的,万一它是对的。律师事务所就是靠着个吃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