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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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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
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
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1楼2017-01-13 09:15回复
    反义教,反辅导班。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7-01-13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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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13 19:44:29
      广告
      不感兴趣
      开通SVIP免广告
      开辅导班不是也违规吗?


      3楼2017-01-13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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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6楼2017-01-13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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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课不教,下课收费,


          7楼2017-01-13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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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这个帖子就是为了突出第四点吧。每个行业都有不公的地方,辞职就是了。这还不容易啊,在这里瞎咋呼不如好好教课。大家为什么对老师没有好的看法,作为老师应该很清楚吧。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17-01-13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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