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里的骗局——推荐书等同于劳动合同
2010年3月12日,山西**职业技术学院和中铁*局第*公司开招聘会——这是一场用人单位斥责学生和家长的招聘会。用人单位的招聘领导对着学生和家长说:“现在有许多因为违约,我们现在还在跟他打官司”。什么违约,简直一派胡言。用人单位对单位的具体情况草草介绍便了事了,只事强调违约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赔付带给我们的损失。
新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合同。现在实际情况是既没有跟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建立关系,也没有签订了劳动合同。却要面临违反劳动法,并承担用人单位的损失,为其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请问用人单位损失在何处?难道是用人单位曾经委托学校代为培养过我们,还是为我们三年支付过学费?
手里拿着的学校就业推荐书本是一个双向、自由,两者之间选择的意向书。怎么就变成一个卖身约,只要在推荐书上盖了用人单位的章。成了铁板上的钉子,五年之内不能出现跳巢。如果违约需支付用人单位的损失。原本一个没有法律权威的东西,现在却变成了可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原本一个简单的双向选择协议,现在变成对簿公堂的证据。
一个普普通通的刚毕业的学生,现在却在人生的岔道口上徘徊犹豫只为签还是不签。当学生带着疑问去问老师,得到的答复却是:“你,什么意思”?一个学生能有什么意思,他只是想质询一下老师,了解清楚中铁*局*公司用人情况,以及那个签了就业协议书等同于签了就业合同中间的详情。可是,我们的老师却是满不在乎,态度冷淡,言语刻薄。这就是我们的老师吗?我简直不敢相信,竟然用如此恶劣的态度对待我们这些学生。我不禁要问这是我们的老师吗?也许,我就不应该问老师,这是我的错。
一个没有被法律赋予相应权力的推荐书,却要被用人单位以及学校夸大其词说成‘证据’。我真的想反问一句:“你,什么意思”?学校的态度怎么变的这么快,三年前还是笑脸相迎,三年后在学生们毕业时却是冷眼相对。我们的心里的那一幕幕美好回忆,也只能是停留在记忆中。想念三年前的学校。
就业推荐书就这样变成了‘劳动合同’,成了受法律保护的文书,违约意味着要受到惩罚。而我们现在只能选择等待,却不知道这个结果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