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查拖欠集体企业职工取暖费
人员确认条件的补充说明
在调查统计2008年-2012年期间拖欠集体企业职工取暖费的过程中,基层公司上报的调查统计人员,经会计事务所审核后发现很多问题,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户主问题
1、被调查统计人员提供的户口薄户主一栏中,户主如有修改(变更)(注:在原户薄中户主一栏上变更户主加盖户籍员章的),需当地派出所出具修改(变更)证明,并注明修改(变更)时间、修改(变更)事由。
2、被调查统计人员提供的户口薄户主一栏中,户主如有修改(变更),属于离异、丧偶的,需提供离婚证、死亡证明,作为佐证材料。
二、关于界定调查统计人员的补充说明
1、符合参改条件的死亡人员,在调查统计中,现户口已注销无法提供户籍证明的,需当地派出所出具死亡时本人的户籍信息,注明是否是户主、死亡时间。
2、按照集团公司取暖费补助的有关规定,已发放取暖补助的单位,在审核中夫妻双方有一方享受到取暖费补助政策,另一方被确认为不符合取暖费补助条件的,另一方即使是户主,也不在此次调查统计范围之内。
3、“双重身份”的集体职工及并轨人员,不在此次调查统计范围之内。
三、有关事宜
1、基层各单位领导及业务人员,要按照调查统计拖欠2008年-2012年期间拖欠集体企业职工取暖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确保调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2、基层各单位接到会计事务所审核后的复审人员名单后,要按照调查统计拖欠职工取暖费的相关规定,及时通知本人补充相关材料,按规定的时间二次上报会计事务所进行复审,过期不予受理。
3、基层各单位领导及业务人员要负起调查统计工作、政策解答和稳定工作的责任,严禁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遇到特殊问题,要及时进行登记梳理,并通过组织程序将遇到的问题上报总公司有关部门,经研究后,将处理意见统一下发的基层各单位进行解答、处理。
鹤岗矿业集团多种经营总公司
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2月12日
人员确认条件的补充说明
在调查统计2008年-2012年期间拖欠集体企业职工取暖费的过程中,基层公司上报的调查统计人员,经会计事务所审核后发现很多问题,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户主问题
1、被调查统计人员提供的户口薄户主一栏中,户主如有修改(变更)(注:在原户薄中户主一栏上变更户主加盖户籍员章的),需当地派出所出具修改(变更)证明,并注明修改(变更)时间、修改(变更)事由。
2、被调查统计人员提供的户口薄户主一栏中,户主如有修改(变更),属于离异、丧偶的,需提供离婚证、死亡证明,作为佐证材料。
二、关于界定调查统计人员的补充说明
1、符合参改条件的死亡人员,在调查统计中,现户口已注销无法提供户籍证明的,需当地派出所出具死亡时本人的户籍信息,注明是否是户主、死亡时间。
2、按照集团公司取暖费补助的有关规定,已发放取暖补助的单位,在审核中夫妻双方有一方享受到取暖费补助政策,另一方被确认为不符合取暖费补助条件的,另一方即使是户主,也不在此次调查统计范围之内。
3、“双重身份”的集体职工及并轨人员,不在此次调查统计范围之内。
三、有关事宜
1、基层各单位领导及业务人员,要按照调查统计拖欠2008年-2012年期间拖欠集体企业职工取暖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确保调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2、基层各单位接到会计事务所审核后的复审人员名单后,要按照调查统计拖欠职工取暖费的相关规定,及时通知本人补充相关材料,按规定的时间二次上报会计事务所进行复审,过期不予受理。
3、基层各单位领导及业务人员要负起调查统计工作、政策解答和稳定工作的责任,严禁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遇到特殊问题,要及时进行登记梳理,并通过组织程序将遇到的问题上报总公司有关部门,经研究后,将处理意见统一下发的基层各单位进行解答、处理。
鹤岗矿业集团多种经营总公司
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