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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城村委把村民口粮地非法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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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东城村委又非法将东城4队的口粮地和菜地批出42户/
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应该向有关部门举报/


1楼2008-10-11 11:52回复
    2楼2008-10-11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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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28 04: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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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法条竞合关系看,对非法出租等行为予以刑事责任追究,也印证了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转让”包含了“非法出租”。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该条款中“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主要是应对该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的规定,而该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规定,也是对违反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因此,该条款内容与第七十三条规定发生了竞合。但比较第七十三条和第八十一条,前者在处罚手段上力度更大,既有行政责任,也有刑事责任,而后者只规定行政处罚。因而,在对一些社会危害严重,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在具体法律适用时应当适用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4.从一些行政部门的文件看,更能直接地说明“非法出租”属于“非法转让”。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76号)规定了6类情况为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很显然,“非法出租”包括在内。笔者认为,虽然这只是部门文件,但在行政法规不明确的情况下,对立法的理解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可以借鉴。

         综上,刑法意义上的土地“非法转让”是广义的,涵盖了所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将土地使用权永久或在一定期限内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采取“以租代征”方式将农村集体土地出租给他人办厂等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达到情节严重的,应予以刑事制裁。


      4楼2008-10-11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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