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单位已经供热,对暂不用热的空闲房屋收取基本热价,基本热价按总热价的30%收取。供热时限为从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质量标准:供热室内温度要按国家规定达到摄氏18℃±2℃,对达不到规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适当减免热费。
今冬,我市继续对低收入家庭和节能建筑给予优惠政策:对低收入家庭的热费收取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50元执行;对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达到节能设计标准的,且在运行中实现了节能50%及以上的民用建筑,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现行热价的10%优惠。
据介绍,上述价格为以热电联产及区域燃煤锅炉方式供热的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各企事业单位的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可参照上述价格执行。按用热量计量计价,实行两部制热价。对已安装热计量装置的住宅小区,供热单位须登记用户热计量数据,基本热价以建筑面积计算热价总额的30%收取,计量热价按热价总额的70%收取。今冬指导计量热价为:居民住宅0.12元/每千瓦,其它用户0.14元/每千瓦。供用双方可据此协商具体执行的热计量收费标准,但以不超过按面积计费的热费额为准,并报市物价局备案。设置电梯及通道的高层建筑按建筑面积的85%计价,具体价格按90%计价后的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