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政府近日对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了调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
根据《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汉政发〔2009〕53号)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要坚持 “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结合我市近几年医疗保险运行情况,住院起付标准(初次住院的)做以下调整:
三级医疗机构从现行的800元调整为2000元;二级医疗机构从现行的600元调整为1000元;一级医疗机构从现行的300元调整为500元。凡转市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的,起付标准提高20%。
二、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调整学生儿童、大中专学生(以下称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水平的通知》(人社发〔2015〕35号)规定,2015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00元。成人个人缴费不低于100元,学生儿童不低于50元。
2016年起我市学生儿童个人缴费从20元提高到50元。低保家庭、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个人缴费仍按照10元缴纳。成人个人缴费暂不做调整。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
根据《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汉政发〔2009〕53号)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要坚持 “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结合我市近几年医疗保险运行情况,住院起付标准(初次住院的)做以下调整:
三级医疗机构从现行的800元调整为2000元;二级医疗机构从现行的600元调整为1000元;一级医疗机构从现行的300元调整为500元。凡转市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的,起付标准提高20%。
二、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调整学生儿童、大中专学生(以下称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水平的通知》(人社发〔2015〕35号)规定,2015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00元。成人个人缴费不低于100元,学生儿童不低于50元。
2016年起我市学生儿童个人缴费从20元提高到50元。低保家庭、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个人缴费仍按照10元缴纳。成人个人缴费暂不做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