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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残疾人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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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残疾人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残疾人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鹤岗市残疾人保障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7日
鹤岗市残疾人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
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黑龙江省残疾人
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
环境建设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相关
专项规划,保障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做
好残疾人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及接受本级政府委托,开展
残疾人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
公共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六条〓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根据《黑龙江省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黑财综〔2015〕115号)规
定,
结合我市残疾人工作实际开展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可以从公益金当年留成中划拨部分
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七条〓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享受优惠政策
的凭证。市级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残疾评定定点医院,根据国务院
规定的残疾标准,做好残疾评定工作。经市残疾人联合会审定,对符合残疾标准的残疾人给
予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八条〓新闻媒体加大对救助残疾人和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尊重和
关爱残疾人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二章〓康〓复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医疗卫生制
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
  第十条〓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
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精神
疾病康复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范围。
  第十一条〓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具备与开展康复服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专业
人员,并按照残疾人康复技术开展康复服务。
  第十二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医疗机构和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开展残
疾儿童筛查、诊断、评估、监测和转介工作,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和数据库。
  第十三条〓应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实施零至六周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
康复项目,提供包括早期筛查、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内容的抢
救性康复服务。
  第十四条〓贫困家庭中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应适当减免基本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
配所需费用或者给予适当补助。
  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在政府举办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免交康复训练
费;其他残疾儿童在政府举办的残疾人康复机构训练的,可以根据家庭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教〓育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总体规划,为残疾人接受教
育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应足额保障残疾人特殊教育经费,并随着教育事业费的增加逐步增加。对已
建特殊教育学校和开办的特殊教育班,应优先保证其教育经费。
  第十七条〓鼓励和倡导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普通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就近、便利的
原则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特殊教育
师资和配置康复设施,为残疾学生提供帮助。
第四章〓劳动就业
  第十八条〓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应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中期、短期培训,对残疾人进
行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和创业能力。
  第十九条〓鼓励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搭建残疾人就
业平台,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
  第二十条〓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根据其残疾程
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
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
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
  第二十二条〓应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策要求,合理设置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
益性岗位,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鼓励、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就
业的福利性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扶持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
手工业和多种经营,将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列入扶贫开发计划,在项目和资金上优先安排。
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创业培训、贴息贷款、启动资金、社会保险补贴等方面予
以扶持。
第五章〓文化生活
  第二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适应残疾人需求的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创造条件
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活动,保障残疾人基本公共文化权益。
第二十五条〓要大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推广残疾
人群众性体育健身项目,增强残疾人体质。
  城乡体育健身活动场所应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康复器材。
  第二十六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等有效证件免费进入各类公园、博物馆、美术馆、纪念
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场所;支持公共图书馆设立残疾人阅览区、盲人图书室。播放反映残
疾人公益事业的广告,鼓励开设电视手语节目和残疾人专题栏目。
  积极培养各类残疾人文化艺术团体和特殊艺术人才。鼓励残疾人文化创业和参与各种文
化艺术活动。
  第二十七条〓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办的非商业性文化体育活动的,
在集训、演出和比赛期间,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所在单位应保障其福利待遇不变,组
织者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适当给予补助。
第六章〓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
疾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其家庭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困难的
农村重度残疾人,应当为其代缴全部或者部分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
应保尽保,并按规定对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给予低保金加发的照顾。
  第三十条〓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给予专项救
助;对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对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逐步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顾或者居家
安养。
  第三十二条〓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优先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对象,优先落实
救助措施,在新建住房和维修危房方面给予资助。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廉租住房
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安排廉租住房或者发放租赁住
房补贴,在楼层分配上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家庭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十三条〓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适当减免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所用水、
电、供暖等费用。
  第三十四条〓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其他残疾人持有效证件半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章〓无障碍环境
第三十五条〓应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逐步完善
无障碍设施。
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配套建设无
障碍设施并按照标准设置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
付使用。
第八章〓权益维护
第三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依法免收法律
服务费用。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办理残疾人民事案件时,依法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减免或缓交
诉讼费用。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贫困残疾人、贫困家庭或者贫困残疾人家庭,是指领取了《城
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残疾人或者家庭。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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