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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和律师好友提起杰的官司,他也感到很气愤。
人身合同被强制执行的,真是闻所未闻。
而且明显的雇佣关系却被判定为不是劳动合同,更是可笑了。
这意味着可以无视人的自由,强制劳动。
法律的意义在于剥夺人的自由?
这种笑话,大概也只能发生在我们这个神奇的国度


1楼2008-09-24 21:45回复
    情大于法,无奈

    也许曾经张小杰认为法律是公正的, 该赔钱赔钱,赔钱了就是自由身

    没想到法律和他开了个天大的玩


    2楼2008-09-24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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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1-05 10:5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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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搜集了一些疑点,有兴趣的看一下吧


      3楼2008-09-24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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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张杰与上腾的经纪合约里没有违约金的具体数额


        4楼2008-09-24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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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双方的经纪合约本质就是委托合同,而且法院最早的案由也是委托合同纠纷。然而上海法院最后竟然奇怪地认为这个合同不是委托合同性质,意图否定委托合同缔约方的任意解除权


          5楼2008-09-24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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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违约金是用来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假定ST是守约方,他需要举证证明他的损失。事实上,他的举证是基于一个与他有利害关系的会计师事务所作的专项审计报告(这个会计师事务所是给ST作每年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而且,根据判决书,法院实际也没采纳ST的这份证据。可笑的是,ST的这份证据实际是基于张杰与其解约情况下ST认为的损失。而且违约金上海法院竟然是按照张杰的所得来计算的,这个完全是适用法律错误!


            6楼2008-09-24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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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官司为什么拖的久:本来按照惯例,开往预备庭1个月左右开正式庭(北京法院恨不得1周就开),而且预备庭开完了就不能更改诉讼请求了。可是上海法院竟然在预备庭后3个月开正式庭,其间ST用足了时间去补许可证(行政审批需要3个月)。而且在准备开庭前7天不顾张杰的律师提出异议,坚持受理ST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


              7楼2008-09-24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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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一个自然人不能同时履行两个相同的有关人身权利的协议。张杰与上腾的代理协议自2007年4月已经名存实亡,他现在的所有演艺活动都由天娱公司来打理。如果继续履行前一个合约将是对后一个正在履行的协议的违约,这已经够成了合同法中继续履行限制的“法律不能”,更何况协议的主体都不存在了,怎么履行,把他绑回来吗?中国法律是不允许强制人身自由的,上海也是中国的领土,适用的也是中国的法律,两级法院的判决造成了张杰必须同时履行两个有关人身协议的可笑局面,这个判决荒唐到了极点。我曾向司法界的朋友咨询过,他们认为这样判是不可能的,是荒唐的,是令人震惊的,认为上海开了中国民事审判中合同法案例的先河。


                8楼2008-09-24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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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1-05 10:4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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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杰与天娱公司签订合约构成了与上腾代理协议的违约,他所参加的商演和代言都是上腾的经营行为,没有代理协议哪来的商演和代言。上腾公司一审诉讼请求是张杰提前解约必须要赔偿的经济损失102万元,张杰的抗辩中也多次要求解除和上腾的代理协议。


                  奇怪的是法院竟然避开了解约这个根本性问题,以原协议中“张杰私自参加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活动,上腾公司有权单方面没收张杰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并有权向张杰予以索赔”为由,判决没收张杰一年收入中的50万元。按此判决上腾可以一而再、再而三地要求赔偿,上腾的律师也对媒体说张杰不会来履约将继续面临每年都要赔偿的厄运。


                  如此履行协议已经完全违背了合同法中平等自愿的原则,严重损害了张杰的人身权益,这无异于利用法律手段变相地实施绑架和勒索,是中国司法实践中的悲哀和荒谬。


                  9楼2008-09-24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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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级法院的判决都表明,张杰“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上腾公司根本违约,从而导致该演艺协议应予解除”。是的,张杰没有提供上腾根本性违约的证据,如果他能证明上腾违约在先,就可以不赔偿一分钱违约金而获得RENSHEN自由。

                    没有提供违约证据不代表上腾履行协议的所作所为没有瑕疵,不代表张杰不可以主动提前解约。只是他必须承担补偿责任。两级法院以没有提供证据而认定合约继续生效,进而否定了张杰主张RENSHEN自由的基本权利,这是对RENQUAN的无视和践踏。

                    新的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了艺人解约不需要付任何的违约金,体现了对艺人基本权利的尊重,张杰的纠纷虽然不适用于新劳动法,但是这种无视艺人的权益是和新劳动法的精神和原则相背离的


                    10楼2008-09-24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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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我国的民法是用来调整法人或者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不是用来惩戒或者泄私愤的。张杰提前解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只是一种补偿行为,只要赔偿金在合理范围内任何人都能接受。

                      法院的判决却是赔了钱也不放人,要解约你再打官司。不要把老百姓都当成傻子,耍这点小把戏谁看不出来,只是做得这么明目张胆还真是没见过。一个涉及人身的案子却硬是人为地分成了两个,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可谓史无前例,维护谁的利益、损害谁的利益已经昭然若揭了。结婚的人都可以离婚,一个7年的演艺代理协议要提前解约真有这么难吗?是案件本身复杂需要分两个案子审理,还是人为地把法律程序作为惩治人和泄私愤的手段,有良知的人都会有清醒的判断。


                      11楼2008-09-24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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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案子最蹊跷的是赔偿金的计算依据。根据合同法,赔偿金是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和可预计利润,但中国从没有一条法律说,赔偿金可以按违约方的违约收益来计算(当然前提是我们假定张杰确实违约了),而目前的判决,按张杰的收入赔付给ST,借用一法官开玩笑的说法,好像像没收非法所得,而这个明显不属民法范畴,但奇怪的是,一审、二审,张杰方都没有对此提出异议


                        14楼2008-09-24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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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吧删了13楼吧,重复了,谢


                          15楼2008-09-24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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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0.166.234.*
                            我倒觉得星星中学律师的学生应该好好研究小杰这案例,作为毕业论文,说不定一炮打响!


                            16楼2008-09-24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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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1-05 10: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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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文应该发到有关法律的论坛去引起大众的关


                              17楼2008-09-25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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