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吧 关注:13,366贴子:171,978
  • 4回复贴,共1

社区服刑人员电子腕带监控应用管理办法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近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出台了《阜阳市社区服刑人员电子腕带监控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着力规范全市电子腕带监控应用,提高社区矫正监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办法》共二十条,就适用对象、应用程序、宣告事项、监控内容、监管期限、日常管理、处罚条件、职责分工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还根据管理需要制定了实施电子腕带监控管理决定书,告知书、承诺书。
《办法》规定,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警告或治安管理处罚,尚不够收监执行的;累犯、惯犯、或认定具有重犯风险的;被法院宣告缓刑同时适用禁止令,处于禁止令执行期间的;监外执行罪犯余刑在1年以上的;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共五类社区服刑人员将被依法适用电子腕带。
《办法》明确,人民法院配合做好电子腕带监控应用工作,在审判时引导社区服刑人员佩戴电子腕带监控设备;人民检察院对电子腕带监控适用、变更情况实施法律监督;公安机关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对佩戴电子腕带监控设备的社区服刑人员的查找、带离现场、收监执行等工作,对佩戴电子腕带监控设备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时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电子腕带监控应用的指导管理、组织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延长、解除电子腕带监控的,应当由司法所或社区矫正大队提出初步意见,经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书面决定。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延长、解除电子腕带监控的宣告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电子腕带监控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其宣读电子腕带监管决定书,发放告知书,并明确告知在监控期间应遵守的相关规定以及违规的后果,同时要求其签订接受监管承诺书。实施电子腕带监控的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相关规定、不服从管理的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和予以警告处分。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做好电子腕带监控情况的记录,作为进行奖惩或制定针对性的教育矫正方案的重要依据。
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阜阳市社区服刑人员电子腕带监控应用管理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对社区矫正电子腕带的普及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转载自阜阳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fy.gov.cn/content/detail/57ce71bb7f8b9a456eeecddf.html


1楼2016-09-21 14:44回复
    我们一开始规定某类型罪犯必须在初期矫正内带,设备多了以后所有类型都要带!看初期矫正内的表现决定是否摘除,一般有前科记录的、吸毒史、人户分离的应当不摘除!尽量规定的细一点,便于操作,也有利于保护专职干部!


    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6-09-21 22:32
    收起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