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南充市顺庆区祥泰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应先、公司总经理何建、出借人代表阮建国、南充市坤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人,以下简称坤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荣全、西安榜样实业法定代表人李炫坤。
申请事项:
1、对祥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应先、公司总经理何建、出借人代表阮建国、坤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荣全、西安榜样实业法定代表人李炫坤等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
2、查封冻结祥泰公司、坤龙公司、西安榜样实业有限公司的资金账户及项目。查封法定代表人吴应先、公司总经理何建、出借人代表阮建国、坤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荣全、西安榜样实业法定代表人李炫坤的资产,以用于后期偿还出借人出借款。
3、清查祥泰公司非法退回1000万保证金的涉案人员,对违规操作人员立案侦查,追回违法所得。
事实和理由:
我等是祥泰公司的客户代表,从2013年起,在听信祥泰公司客服经理及其业务人员宣传的高于银行同期理财产品利息的情况下,与祥泰公司等签署了借款合同及相关的承诺或提示、确认书等文书
①《资金出借居间服务合同》(甲方:出借人签字并按手印;出借人代表:阮建国签字并按手印;居间人:祥泰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吴应先盖章)。
② 祥泰公司向出借人出具的《居间服务承诺书》(居间人:祥泰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吴应先盖章)。
③《出借人代表承诺书》(承诺人:阮建国签字并按手印)。
④《出借人委托出借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出借人签字并按手印;受托人:阮建国签字并按手印)。
⑤《参加组合借款确认书》(确认人:出借人签字并按手印 )。
⑥坤隆公司出具的《借款借据》(借款人:坤隆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李荣全盖章;担保人:坤隆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李荣全盖章)。
⑦ 2014年末借款人无力还款时与部分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借款人:坤隆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李荣全盖章;出借人:签字并按手印;出借人代表:阮建国签字并按手印;担保人:坤隆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李荣全盖章;居间人:祥泰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吴应先盖章)。
自各出借人与祥泰公司等签订和完善上述①~⑦合同及相关手续(出借人已按时向借款方支付出借款)后,至2015年2月借款方尚能按时支付利息。2015年3月借款方首次违约停付利息,由祥泰公司客服经理发短信通知出借人:“3月利息延至4月暂支付一半(以后顺延),剩余利息还款时一并支付”,并承诺“2015年7月可以还本结息”。2015年6月借款方再次违约停付利息。2015年7月24日祥泰公司召开出借人会议才告知借款人坤隆公司已无力还本结息,由西安榜样实业有限公司做出书面承诺全面兜底祥泰公司所有债务。且祥泰公司再次承诺8月初还部分借款。在南充市顺庆区政府派出的工作组的督促下,2015年8月1日祥泰公司出示了《还款公告》(南顺祥咨发[2015]7号),该《还款公告》根本没有实施还款计划具可操作性的措施,只是拿来既欺骗出借人又欺骗政府罢了。根据祥泰公司出具的《居间服务承诺书》承诺:“如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利息或不能到期偿还本金,我公司自愿承担居间服务赔偿责任,在借款到期后7个工作日内,足额赔偿您尚未收回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为此,申请人坚决要求追究祥泰公司的赔偿责任。
祥泰公司出具的《居间服务承诺书》和坤隆公司出具的《借款借据》中都载明了我们的出借款用途:“金界·农贸超市”及“西安意大利城”项目。但据了解,该二项目由于资金链断裂,已于2015年2月停工至今(而祥泰公司总经理何健还在7月24日召开的出借人会上欺骗大家说已复工2天,与实际事实不符),可见我们的出借款并没有用于“金界·农贸超市”及“西安意大利城”项目,且祥泰公司也从未向出借人提供出借人代表阮建国与坤隆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项目的借款金额,借款用途等一系列有效的法律文件,此二项目的在所借的资金方面亦存在非法互相挪用的情况。
鉴于上述,我们认为祥泰公司、坤龙公司、西安榜样实业有限公司及祥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应先、祥泰公司总经理何建、出借人代表阮建国、坤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荣全、西安榜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炫坤等涉嫌共同实施伪造或编造项目真实性,进行集资诈骗活动,以“金界·农贸超市”、“西安意大利城”名义面向民众借款,但实际并未用于该二项目,以虚构项目借款向众多出借人实施诈骗超过壹亿元。我们的出借款不知去向,且坤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荣全和西安榜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炫坤也已不知去向。并且已伙同相关责任人将其缴纳的1000万元保证金退回,保证金亦不知去向。被申请人涉嫌共同实施集资诈骗。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请求予以立案查处;同时,请求查封冻结祥泰公司、坤龙公司、西安榜样实业有限公司的资金账户及项目。查封法定代表人吴应先、公司总经理何建、出借人代表阮建国、坤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荣全、西安榜样实业法定代表人李炫坤的资产,以用于后期偿还出借人出借款。

申请事项:
1、对祥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应先、公司总经理何建、出借人代表阮建国、坤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荣全、西安榜样实业法定代表人李炫坤等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
2、查封冻结祥泰公司、坤龙公司、西安榜样实业有限公司的资金账户及项目。查封法定代表人吴应先、公司总经理何建、出借人代表阮建国、坤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荣全、西安榜样实业法定代表人李炫坤的资产,以用于后期偿还出借人出借款。
3、清查祥泰公司非法退回1000万保证金的涉案人员,对违规操作人员立案侦查,追回违法所得。
事实和理由:
我等是祥泰公司的客户代表,从2013年起,在听信祥泰公司客服经理及其业务人员宣传的高于银行同期理财产品利息的情况下,与祥泰公司等签署了借款合同及相关的承诺或提示、确认书等文书
①《资金出借居间服务合同》(甲方:出借人签字并按手印;出借人代表:阮建国签字并按手印;居间人:祥泰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吴应先盖章)。
② 祥泰公司向出借人出具的《居间服务承诺书》(居间人:祥泰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吴应先盖章)。
③《出借人代表承诺书》(承诺人:阮建国签字并按手印)。
④《出借人委托出借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出借人签字并按手印;受托人:阮建国签字并按手印)。
⑤《参加组合借款确认书》(确认人:出借人签字并按手印 )。
⑥坤隆公司出具的《借款借据》(借款人:坤隆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李荣全盖章;担保人:坤隆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李荣全盖章)。
⑦ 2014年末借款人无力还款时与部分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借款人:坤隆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李荣全盖章;出借人:签字并按手印;出借人代表:阮建国签字并按手印;担保人:坤隆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李荣全盖章;居间人:祥泰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吴应先盖章)。
自各出借人与祥泰公司等签订和完善上述①~⑦合同及相关手续(出借人已按时向借款方支付出借款)后,至2015年2月借款方尚能按时支付利息。2015年3月借款方首次违约停付利息,由祥泰公司客服经理发短信通知出借人:“3月利息延至4月暂支付一半(以后顺延),剩余利息还款时一并支付”,并承诺“2015年7月可以还本结息”。2015年6月借款方再次违约停付利息。2015年7月24日祥泰公司召开出借人会议才告知借款人坤隆公司已无力还本结息,由西安榜样实业有限公司做出书面承诺全面兜底祥泰公司所有债务。且祥泰公司再次承诺8月初还部分借款。在南充市顺庆区政府派出的工作组的督促下,2015年8月1日祥泰公司出示了《还款公告》(南顺祥咨发[2015]7号),该《还款公告》根本没有实施还款计划具可操作性的措施,只是拿来既欺骗出借人又欺骗政府罢了。根据祥泰公司出具的《居间服务承诺书》承诺:“如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利息或不能到期偿还本金,我公司自愿承担居间服务赔偿责任,在借款到期后7个工作日内,足额赔偿您尚未收回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为此,申请人坚决要求追究祥泰公司的赔偿责任。
祥泰公司出具的《居间服务承诺书》和坤隆公司出具的《借款借据》中都载明了我们的出借款用途:“金界·农贸超市”及“西安意大利城”项目。但据了解,该二项目由于资金链断裂,已于2015年2月停工至今(而祥泰公司总经理何健还在7月24日召开的出借人会上欺骗大家说已复工2天,与实际事实不符),可见我们的出借款并没有用于“金界·农贸超市”及“西安意大利城”项目,且祥泰公司也从未向出借人提供出借人代表阮建国与坤隆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项目的借款金额,借款用途等一系列有效的法律文件,此二项目的在所借的资金方面亦存在非法互相挪用的情况。
鉴于上述,我们认为祥泰公司、坤龙公司、西安榜样实业有限公司及祥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应先、祥泰公司总经理何建、出借人代表阮建国、坤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荣全、西安榜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炫坤等涉嫌共同实施伪造或编造项目真实性,进行集资诈骗活动,以“金界·农贸超市”、“西安意大利城”名义面向民众借款,但实际并未用于该二项目,以虚构项目借款向众多出借人实施诈骗超过壹亿元。我们的出借款不知去向,且坤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荣全和西安榜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炫坤也已不知去向。并且已伙同相关责任人将其缴纳的1000万元保证金退回,保证金亦不知去向。被申请人涉嫌共同实施集资诈骗。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请求予以立案查处;同时,请求查封冻结祥泰公司、坤龙公司、西安榜样实业有限公司的资金账户及项目。查封法定代表人吴应先、公司总经理何建、出借人代表阮建国、坤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荣全、西安榜样实业法定代表人李炫坤的资产,以用于后期偿还出借人出借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