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财政税收。第一,转制地勘单位维持5年财政拨款不变。第二,转制地勘单位完成转制后,在过渡期内,原有正常事业费按相关规定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第三,为确保转制工作顺利进行,省财政可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额资金,主要用于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第四,转制地勘单位转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转制后经营范围为地质勘查及其相关业务的企业,其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其他有关地勘单位转制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按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湘办〔2013〕53号)规定执行。省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具体转制方案制定其他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4.关于土地和资产处置。第一,地勘单位转制的,其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仍可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作价出资(入股)方等方式处置,转增国有资本。第二,支持地勘单位依法处置现有存量划拨土地资产,有关政策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给予省属地勘单位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政策支持的复函》(湘政办函〔2011〕156号)规定执行。第三,有关改革中地勘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按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湘办〔2013〕53号)规定执行。 5.关于矿业权处置。转制前地勘单位持有的探矿权采矿权,属前期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时经批准其价款可转增为国家资本金;属前期国家出资勘查尚未形成矿产地或地勘单位自行出资的探矿权采矿权,由转制后的企业自主经营。 (二)常态化激励政策 1.关于公益性地质工作投入。提高地勘事业单位预算基数,使其基本达到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稳定财政对公益性地质工作的正常投入,并逐年增长。提高“两权”价款收入返还用于公益性地质工作的比例。继续保留重大公益性地质找矿设备购置的财政专项,并适当提高标准。 2.关于矿业权出让。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61号)有关规定,探矿权竞争性出让时,要向实行探采一体化的地勘单位倾斜。对已经转制为企业或积极推行企业化改革的国有地勘单位,优先配置部分探矿权。 3.关于投资融资。引导商业银行对地勘企业给予贷款倾斜。出台探矿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和抵押办法。 4.关于收益分配。支持地勘单位优先回购省级“两权”价款项目形成的探矿权。尽快明确国有地勘单位在省财政出资探矿权收益分配中的比例。严格落实国家地质勘查职工野外津补贴标准。 5.关于地质找矿鼓励。尽快出台《湖南省地质找矿成果奖励办法》,充分调动各地勘单位和广大地质找矿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地质找矿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