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外来务工(含农民工)等群体的阶段性基本居住需求,根据《武胜县廉租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武胜府办发〔2015〕57号)文件精神,我县将开展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16年7月1日至 2016年8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地点
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居委会。
三、分配房源
本批纳入分配的房源位于沿口初中旁东方红美好家园项目和城东商贸新区2012年公共租赁住房剩余房源,共计350套,其中40㎡户型1室1厅(108套);50㎡户型2室1厅(96套);60㎡户型为2室1厅(146套)。
四、申请条件
(一)本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城镇常住户口,实际居住满5年且不属于近5年分家户;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任何形式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3平方米;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不高于当年县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购置机动车辆及船舶(不含摩托车、三轮车、渔船)。
(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本县就业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在本县城镇实际工作1年以上;
2、所在工作单位在本县连续为其缴纳一年以上养老保险并续缴的;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城镇无任何形式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3平方米;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购置机动车辆及船舶(不含摩托车、三轮车、渔船)。
(三)在本县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在本县城镇实际工作3年以上;
2、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用人单位在本县为其近期连续缴纳3年以上养老保险并续缴的;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城镇无任何形式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3平方米;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购置机动车辆及船舶(不含摩托车、三轮车、渔船)。
(四)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本县工作的全国及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大学生村官、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工作单位在本县连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并续缴的;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城镇无任何形式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3平方米;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购置机动车辆及船舶(不含摩托车、三轮车、渔船);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按程序办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离异前有房产登记信息的夫妻家庭离婚未满5年的;
3、申请人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当地城镇户籍的;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及船舶(不包含摩托车、三轮车、渔船)的;
5、在申请所在地,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城镇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20平方米以上的;
6、个人住宅被征收已进行安置补偿的;
7、已享受住房保障且未退保的;
8、已申请保障性住房且放弃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咨询电话:0826-6223262)
武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6月27日
一、申请时间
2016年7月1日至 2016年8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地点
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居委会。
三、分配房源
本批纳入分配的房源位于沿口初中旁东方红美好家园项目和城东商贸新区2012年公共租赁住房剩余房源,共计350套,其中40㎡户型1室1厅(108套);50㎡户型2室1厅(96套);60㎡户型为2室1厅(146套)。
四、申请条件
(一)本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城镇常住户口,实际居住满5年且不属于近5年分家户;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任何形式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3平方米;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不高于当年县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购置机动车辆及船舶(不含摩托车、三轮车、渔船)。
(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本县就业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在本县城镇实际工作1年以上;
2、所在工作单位在本县连续为其缴纳一年以上养老保险并续缴的;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城镇无任何形式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3平方米;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购置机动车辆及船舶(不含摩托车、三轮车、渔船)。
(三)在本县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在本县城镇实际工作3年以上;
2、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用人单位在本县为其近期连续缴纳3年以上养老保险并续缴的;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城镇无任何形式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3平方米;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购置机动车辆及船舶(不含摩托车、三轮车、渔船)。
(四)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本县工作的全国及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大学生村官、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工作单位在本县连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并续缴的;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城镇无任何形式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3平方米;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购置机动车辆及船舶(不含摩托车、三轮车、渔船);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按程序办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离异前有房产登记信息的夫妻家庭离婚未满5年的;
3、申请人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当地城镇户籍的;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及船舶(不包含摩托车、三轮车、渔船)的;
5、在申请所在地,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城镇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20平方米以上的;
6、个人住宅被征收已进行安置补偿的;
7、已享受住房保障且未退保的;
8、已申请保障性住房且放弃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咨询电话:0826-6223262)
武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