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由此可见,行政处罚法要求执法人员执法时出示身份证件,而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执行公务时有两种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另一种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证件。
行政处罚法为一般法,人民警察法系特别法,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所以应适用人民警察法的规定。
简言之:一般情况下,警察身着制服、佩带警衔、警号,并不需要出示证件,只有在便衣情况下执法时才需声明并出示警官证。
在执法过程中,警服、警衔、警号及人民警察证就是合法的执法凭证,并不需要出示相关执法资格证。
公民如果想行使监督权,可以记下民警的警号,拨打110进行身份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