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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县两村民暴力抗法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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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勉县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宣判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勉县定军山镇毛堡村五组村民宁某、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15年7月29日13时许,毛堡村村民刘某驾货车通过陕钢集团汉中分公司东南门时与保安发生冲突,后驾车冲撞挡门杆强行通过。16时许,刘某、宁某、唐某带领部分村民封堵公司东南门通道。16时16分,定军山派出所接到县公安局110指令,民警杜某、孙某等4人迅速赶往现场调解处理。在民警长时间反复做工作劝解宁某、唐某等人不要封堵通道的情况下,宁某等人不但不听,反而不停地辱骂、挑衅民警,周围群众也在宁某的煽动下辱骂、围攻民警。在民警杜某连续朝天鸣枪示警都不许靠近的情况下,唐某叫嚣着突然扑向前抓住杜某的警服衣领撕扯并抢夺手中的枪。杜某在持续后退的过程中开枪击中唐某右腿。唐某倒地后,民警孙某前去查看唐某伤情,唐某用胳膊架住孙某脖子,用手抓住其头发不放持续近4分钟。随后,宁某将民警杜某拦腰环抱住,唐某让刘某等人将其抬至杜某身旁,连续撕咬杜某腿部,后被周围的保安将杜某和唐某、宁某3人分开,直至增援民警赶到,现场才得以控制。民警杜某、唐某等人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
2015年12月30日,在充分调查、取证下,勉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宁某、唐某犯妨害公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宣判后,宁某、唐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终审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汉中日报


1楼2016-06-14 10:0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