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犬突狂吠致夜行路人摔伤 动物饲养人担责四成
中国法院网讯 2年前的一个冬夜,邢先生骑电动车经过某车轮公司门口时,突然一条狗从门内迅速冲出并向其狂叫,惊吓过度的邢先生仓促间连人带车摔倒在地,造成右髌骨骨折。日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车轮公司担责40%,即25941.66元。
2006年1月10日20时30分左右,原告邢先生下班后骑电动自行车在安亭镇一公路上由南向北骑行,在经过被告车轮公司门口位置公路对面时,一条狗从被告公司大门内窜出,向公路对面的原告大声吠叫,并冲向原告。在惊吓之下,原告连人带车倒在路沿上受伤。原告拨打报警电话后,被送到院治疗。事后,被告通过当地派出所,以借款方式付给原告23000元。2007年11月,经派出所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进行法医鉴定,邢先生因交通意外致右髌骨骨折等损伤,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后因双方对其他赔偿项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邢先生于2008年4月28日诉至嘉定区法院,要求车轮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合计67422.15元。
被告车轮公司辩称,伤人的狗并非其所有或饲养,故其不是侵权主体。原告邢先生摔倒不是狗扑上去或咬到原告造成,狗的行为不是其受伤的必然原因。原告受伤是自己主观上存在过错,其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且自身心理素质过低。被告所支付的2.3万元,是因原告在被告厂门口受伤,应派出所要求,出于人道主义精神,由派出所转交给原告的,不是给原告的赔偿款,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庭审中,被告公司门卫邓某作为被告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当庭陈述狗原是流浪狗,是被告厂里的人喂养了几个月,平时常向过路人叫;事发当时狗跑到公路中心靠近被告门口一侧,并未扑到及咬到原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被告认为狗不是其所饲养,但其申请的证人在派出所询问及当庭作证时均陈述,狗由被告单位的人喂养,时间有几个月,故可以认定被告是狗的饲养人,狗造成他人损害的,视为被告行为。被告认为原告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自身心理素质过低,故主观上存在过错,但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中受害人过错是指受害人自己主动行为导致动物攻击受害人,故被告辩称意见并不构成原告过错,法院不予采信。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均确认狗并未扑到或咬到原告,而离原告有一段距离,原告因害怕导致摔倒受伤,故原告在事件中处置不当也是原告受伤的原因;狗的吠叫和追逐的确会使原告精神紧张及害怕,在此过程中原告主要是因慌乱采取措施不当而摔倒受伤,狗的行为并非造成原告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
综上,法院酌定被告对原告受伤承担4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