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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 年报销将最高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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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网5月25日讯 5月24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佛府办〔2016〕26号)(以下简称《通知》),在佛山市医疗救助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将低保临界对象纳入资助参保范围,提高住院医疗救助报销比例,并新增门诊特定病种救助、住院二次医疗救助和按病种付费医疗救助内容。据悉,低保对象和低保临界对象住院的医疗救助年度报销最高限额10万元。   将低保临界对象纳入资助参保范围
据了解,低保临界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50%的佛山市户籍居民。按佛山市2015年低保标准590元/人·月计算,低保临界标准是590-885元/人·月,全市现有低保临界对象6966人。
根据《通知》,佛山将在全额资助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从2016年7月1日起,将低保临界对象纳入资助范围,全额资助低保临界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住院医疗救助报销比例提高至90%   从2016年7月1日起,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住院总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金额后,剩余住院费用中纳入医保用药范围、医疗服务项目使用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相关规定的费用按相应比例予以报销。其中,全市低保对象和低保临界对象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90%,在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60%。低保对象和低保临界对象住院的医疗救助年度报销最高限额10万元,有条件的区可适当提高年度报销最高限额。特困供养人员住院的医疗救助比例为100%。
个人需支付住院医疗费用超2000元可进行二次医疗救助   从2016年7月1日起,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因患“职工、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疾病到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按80%的救助比例予以报销,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1万元。
从2016年7月1日起,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单次个人住院总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和住院医疗救助报销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给予不低于80%的二次医疗救助,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3万元,有条件的区可适当提高年度报销最高限额。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因患“按病种付费的病种”疾病到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金额计算公式与住院医疗救助相同,年度报销最高限额包含在住院医疗救助的年度最高限额中。按病种付费医疗救助与佛山市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同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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