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今年10,1正式实施,其中第六章73、74条明确规定小区车位(包括地上和地下),以及车库,归广大业主共同所有。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
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南寿城物业公司收取高额停车收费为什么?业主买了房子就必须买车位吗?你们不知道车位是业主自己的吗?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
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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