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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5.1号向乙发出要约:以3000元向乙出售一块玉。甲于5.2死亡,甲的要约于5.5到达乙,乙承诺购买的通知于5.7到达甲的继承人丙。
甲可以要求丙履行吗?


IP属地:江苏1楼2016-04-17 13:05回复
    不可以,因为在家人收到邀约之前乙已经死了,等同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邀约,此时家人没必要履行此承诺


    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6-04-23 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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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30 0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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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不知情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6-04-24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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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属诺成合同,所以在甲发出邀约,乙同意之时合同成立。既然合同成立了,那么乙就可以要求甲的继承人丙履行合同,否则可以追究他的违约责任。个人见解


        来自iPhone客户端6楼2016-04-25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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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相对性,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受要约人承诺才有效。 要约人都死了,继承人不能继承。


          来自iPhone客户端7楼2016-04-28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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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死亡时要约失效,即使乙承诺购买,合同也不成立,自然也就不存在合同义务


            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16-05-11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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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生效合同才成立 而我国对于承诺的生效采用到达主义 受要约人承诺到达时要约人已经死亡 那合同根本就没有成立


              来自iPhone客户端9楼2016-05-18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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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浙江来自iPhone客户端11楼2016-05-2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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