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
您好!我有个事情想咨询请教!我是在2015年3月25号在鞍山市兴达驾校练车场地里的报名点报名缴费并有工作人员开具了收条一份!但是驾校称,收费的工作人员,当时已经被开除了,由于该工作人员是驾校负责人的亲属,驾校负责人愿意代为返还被骗学费2300元并要求我把该工作人员开具的收条交给学校负责人!后承诺,如果继续在该驾校办理驾驶员C1培训,将尽快安排考试早日取得驾驶证!我就把学校返还的学费重新交给学校并开具了收据!在考试完成科目三,报考科密四的时候,学校联系我称原来那个欺骗我的驾校员工由于诈骗人数过多,近百名,已被逮捕并判有个人诈骗罪!学校没有义务替其垫还2300!要求我再次交费2300,否则不予考试,并消除学籍!
为此我和驾校对薄公堂,经鞍山市立山区法院一审,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都判兴达驾校应继续履行合同,完成我的驾驶员学业!但是该驾校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并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了我!
我想咨询下,第一,我算是不当得利么?
第二,他这个起诉影响我和驾校之前关于合同纠纷案的强制执行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