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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一条物价局的物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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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制止价格欺诈行为的实施办法》和《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制止牟取暴利行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价管(1996)第243号
各区县物价局(委)、市各有关局:
根据《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制止价格欺诈行为的实施办法》、《上海市物价局关物制止牟取暴利行为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制止价格欺诈行为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本市市场价格秩序,制止价格欺诈行为,根据《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从事与价格行为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者不得谎称降价、优惠价、拆扣价、处理价、最低价或者极品等,以不真实、无依据或者畸高、虚假的标价误导、诱骗、欺诈消费者.
第四条以下行为属价格欺诈行为:
(一)采取以次充好、缺短两、混充规格、降低质量等手段制定欺骗性价格;
(二)在明码标价之外另行加价的;
(三)在修理、加工等经营活动中采取偷工减料、掺杂使假、虚报用料或工时等手段,多收费用的;
(四)在标价中有以下虚假行为的:
(1)削价销售未标原价或所称原价无依据的;
(2)所称原价非本次削价前的实际销售价格;
(3)无依据标“市场最低价”的;
(4)标牌、标签中品名、产地、规格、等级等内容不实,误导消费者的;
(5)谎称极品,以畸高的标价误导消费者的;
(6)标出的降价、优惠、折扣、处理价的幅度是在提高原来实际销售价格基础上虚假折算的;
(五)其它价格欺诈行为.
第五条根据《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该条例第二十三条所指“极品”的“畸高的标价”的具体解释权及认定权属于市物价局.市物价局应根据不同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特点,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经过调查、监测,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定,或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由市和区、县物价检查所按照《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条市物价局可以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第八条本实施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市施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上海市价局沪价营[1994]15号《关于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和沪价[1995]75号《关于制止虚假标价行为的暂行规定》的同时废止.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制止牟取暴利行为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市市场价格秩序,制止以价格牟取暴利行为,根据《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和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从事与价格行为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部分对国民经营和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与居民生活关系密切的,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属经营者定价范围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第四条经营者自行制定的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某一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价格水平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类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或者收费的合理幅度;
(二)某一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差价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类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
(三)某一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利润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类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一地区指同在本市行政区域或同在本市所辖行政区、县范围内,以及由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同一时期指各种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相应的时令季节内,或者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时间内;
本办法所称同一档次指经营场地设施、服务标准、单位成本、费用水平、等级(星级)或相近;
本办法所称同种类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是指规定、型号、质量标准、等级、工艺、牌号要同或者相近的种类.
第六条市场价格水平(包括相应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由于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采用如下办法进行测定后予以认定并公布:
(一)委托价格信息机构按规定程序,对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市场价格水平进行监测;
(二)季托市有关行业价格协调组织对该行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市场价格水平的进行测定;
(三)对受理投诉举报涉嫌牟取暴利所涉及到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市场价格水平,除(一)(二)项外,由物价检查构按规定的程序测定.
第七条市物价局根据商品和服务项目与居民生活的密切程度、市场价格状况及其它因素,确定合理幅度.
本办法所称的合理幅度,是指在市场价格水平的基础上(包括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允许上浮的倍数.
第八条市和区、县物价检查所对牟取暴利行为,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规定办案审理程序,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由市和区、县物价检查所按照《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条 市物价局应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和公布具体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上海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原上海市价局沪价管[1994]15号《关于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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