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我校《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在校期间,必修课经补考取得的学分累计小于等于30学分,方可申请授予学柆。因为涉及到拿学位的问题,需要告知学生。请各学院务必通知到每位参加补考的学生。
根据我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五十条:学生因课程学习不合格导致一学期(毕业学期除处)所取得学分低于12学分(含12学分)、专科低于8学分(含8学分)者,转入试读,试读期为一学年,试读期间暂保留学籍。
请通知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做出选择,如有学生放弃补考,直接重修,需要写出申请,交学院备案。
根据我校《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在校期间,必修课经补考取得的学分累计小于等于30学分,方可申请授予学柆。因为涉及到拿学位的问题,需要告知学生。请各学院务必通知到每位参加补考的学生。
根据我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五十条:学生因课程学习不合格导致一学期(毕业学期除处)所取得学分低于12学分(含12学分)、专科低于8学分(含8学分)者,转入试读,试读期为一学年,试读期间暂保留学籍。
请通知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做出选择,如有学生放弃补考,直接重修,需要写出申请,交学院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