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成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动物修炼自由,尊重动物界成精方式,规范动物成精事务管理,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动物修炼成精应当遵循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维护动物界正常秩序的原则。
动物成精尊重动物界修炼仪轨和历史定制,但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吃人特权。
动物成精不受境外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和支配。
第三条
动物修炼成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地多数动物和动物管理组织要求成精;
(二)成精传统真实并传承至今;
(三)接收动物成精申请的地区系拟成精动物长期居住所在地,并为依法登记的动物自然保护区,且具备培养和供养成精动物的能力。
第四条
申请成精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精:
(一)佛教、道教、萨满教教义规定不得成精的。
(二)1949年10月1日及之后下生或孵化的。
(三)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明令不得成精的。
第五条
动物成精应当履行申请报批手续。申请报批程序是:由拟成精动物出生所在地检验检疫局或者所在地实验动物协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提出成精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审批。
其中,在动物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拟成精动物在申请成精过程中死亡的,申请报批程序中止,并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
审核批准动物成精申请,应当征求相应的实验动物协会的意见。
第六条
对成精动物影响大小有争议的,由中国实验动物协会认定,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
第七条
动物成精申请获得批准后,根据所成精影响大小,由拟成精动物出生所在地质量检验检疫管理组织或者相应的实验动物协会组建成精修炼指导小组,在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实施修炼事宜。
成精动物由省、自治区实验动物协会或者中国实验动物协会根据修炼仪轨和历史定制认定。
任何团体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有关动物的修炼及成精活动。
第八条
历史上经渡劫方式成精的动物种群(认定到属),该属拟成精动物的成精实行渡劫。
请求免予渡劫的,由省、自治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
成精动物认定后,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批准。在动物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成精动物,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
第十条
成精动物成精时,由批准机关代表宣读批文,由相应的实验动物协会颁发成精证书。
成精证书的式样由中国实验动物协会统一制作,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办理动物成精事宜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成精动物成精后,其出生所在地动物管理组织须制定持续修炼计划,推荐上师人选,经所在地实验动物协会审核,逐级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涉及动物成精事宜的省、自治区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动物修炼自由,尊重动物界成精方式,规范动物成精事务管理,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动物修炼成精应当遵循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维护动物界正常秩序的原则。
动物成精尊重动物界修炼仪轨和历史定制,但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吃人特权。
动物成精不受境外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和支配。
第三条
动物修炼成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地多数动物和动物管理组织要求成精;
(二)成精传统真实并传承至今;
(三)接收动物成精申请的地区系拟成精动物长期居住所在地,并为依法登记的动物自然保护区,且具备培养和供养成精动物的能力。
第四条
申请成精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精:
(一)佛教、道教、萨满教教义规定不得成精的。
(二)1949年10月1日及之后下生或孵化的。
(三)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明令不得成精的。
第五条
动物成精应当履行申请报批手续。申请报批程序是:由拟成精动物出生所在地检验检疫局或者所在地实验动物协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提出成精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审批。
其中,在动物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拟成精动物在申请成精过程中死亡的,申请报批程序中止,并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
审核批准动物成精申请,应当征求相应的实验动物协会的意见。
第六条
对成精动物影响大小有争议的,由中国实验动物协会认定,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
第七条
动物成精申请获得批准后,根据所成精影响大小,由拟成精动物出生所在地质量检验检疫管理组织或者相应的实验动物协会组建成精修炼指导小组,在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实施修炼事宜。
成精动物由省、自治区实验动物协会或者中国实验动物协会根据修炼仪轨和历史定制认定。
任何团体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有关动物的修炼及成精活动。
第八条
历史上经渡劫方式成精的动物种群(认定到属),该属拟成精动物的成精实行渡劫。
请求免予渡劫的,由省、自治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
成精动物认定后,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批准。在动物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成精动物,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
第十条
成精动物成精时,由批准机关代表宣读批文,由相应的实验动物协会颁发成精证书。
成精证书的式样由中国实验动物协会统一制作,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办理动物成精事宜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成精动物成精后,其出生所在地动物管理组织须制定持续修炼计划,推荐上师人选,经所在地实验动物协会审核,逐级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涉及动物成精事宜的省、自治区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


星月灵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