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
通 告
为防止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切实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和《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要求,县政府决定,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县辖区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对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质监、公安、消防、安监、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三、对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罚;对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望广大市民充分认识“孔明灯”的危险性和危害性,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积极配合“孔明灯”禁售禁放工作,自觉抵制不良燃放行为,践行安全文明生活方式。
特此通告。
阳谷县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