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新规关于产品备案,作出了强制性规定。私募野蛮生长时代过去,只备案管理人,不备案基金产品的时代一去不复返。
具体如下:
1、2016年2月5日后,登记的管理人,自办结登记手续之日的6个月内,需备案基金产品,否则注销管理人登记。
2、2016年2月5日起,登记满12个月且未备案基金产品的管理人,2016年5月1前,必须备案私募产品,否则注销管理人登记。
3、2016年2月5日起,登记不满12个月且未备案基金产品的管理人,从2016年8月1日前,必须备案私募产品,否则注销管理人登记。
友情提示:上述三类情况,备案基金产品之前必须提交律师出具的关于基金管理人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