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的战争罪犯,原则上必须予以惩办,但得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项 一切战犯,不问何人,如能认清是非,翻然悔悟,出于真心实意,确有事实
表现,因而有利于中国人民解放事业之推进,有利于用和平方法解决国内问题者,
准予取消战犯罪名,给以宽大待遇。
第二项 一切战犯,不问何人,凡属怙恶不悛,阻碍人民解放事业之推进,不利于用
和平方法解决国内问题,或竟策动叛乱者,应予从严惩办。其率队叛乱者,应由中
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负责予以讨平。
第二款 双方确认,南京某蒋政府于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将日本侵华战争
罪犯冈村宁次大将宣告无罪释放,复于同年一月三十一日允许其他日本战犯二百六
十名送返日本等项处置,是错误的。此项日本战犯,一俟中国民主联合政府即代表
全中国人民的新的中央政府成立,即应从新处理。
第二条
第三款 双方确认,南京某蒋政府于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一月召开的“国民代表大会
”所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应予废除。
第四款《中华民国宪法》废除后,中国国家及人民所当遵循的根本法,应依新的政
治协商会议及民主联合政府的决议处理之。
第三条
第五款 双方确认,南京某蒋政府的一切法统,应予废除。
作者: 民d 2008-7-9 20:20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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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从“渡江作战和平协定”观国民党缘何在渡江作战前拒绝妥协。
第六款 在人民解放军到达和接收的地区及在民主联合政府成立以后,应即建立人民
的民主的法统,并废止一切反动法令。
第四条
第七款 双方确认,南京某蒋政府所属的一切武装力量(一切陆军、海军、空军、宪
兵部队、交通警察部队、地方部队,一切军事机关、学校、工厂及后方勤务机构等)
,均应依照民主原则实行改编为人民解放军。在国内和平协定签字之后,应立即成
立一个全国性的整编委员会,负责此项改编工作。整编委员会委员为七人至九人,
由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派出四人至五人,南京某蒋政府派出三人至四人,以人民革
命军事委员会派出之委员一人为主任,南京某蒋政府派出之委员一人为副主任。在
人民解放军到达和接收的地区,得依需要,设立区域性的整编委员会分会。此项分
会双方人数的比例及主任副主任的分担,同于全国性的整编委员会。海军及空军的
改编,应各设一个整编委员会。人民解放军向南京某蒋政府现时所辖地区开进和接
收的一切事宜,由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以命令规定之。人民解放军开进时,南
京某蒋政府所属武装部队不得抵抗。
第八款 双方同意每一区域的改编计划,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项 第一阶段,为集中整理阶段。
第一点:凡南京某蒋政府所属的一切武装部队 (陆军、海军、空军、宪兵、交通警
察总队及地方部队等)均应集中整理。整理原则,应由整编委员会根据各区实况,在
人民解放军到达和接收的地区,按照其原番号,原编制,原人数,命令其分区,分
期,开赴指定地点,集中整理。
第二点:南京某蒋政府所属一切武装部队,在其驻在的大小城市,交通要道,河流
海港及乡村,当人民解放军尚未到达和接收前,应负责维持当地秩序,防止任何破
坏事件发生。
第三点:在上述地区,当人民解放军到达和接收时,南京某蒋政府所属武装部队,
应根据整编委员会及其分会的命令,实行和平移交,开赴指定地点。在开赴指定地
点的行进中及到达后,南京某蒋政府所属武装部队应严格遵守纪律,不得破坏地方
秩序。
第四点:在南京某蒋政府所属武装部队遵照整编委员会及其分会的命令离开原驻地
时,原在当地驻守的地方警察或保安部队不得撤走,并应负责维持地方治安,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