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吧 关注:5,222贴子:51,022
  • 3回复贴,共1

东西方近代化比较视野中的王安石变法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内容提要:国家问题是传统中国近代化进程中颇为重要的问题。王安石变法是宋代中国面临现代性缘起的积极回应。在一定意义上讲,王安石变法造成的制度后遗症,是传统中国近代化展开的结构性障碍。宋代宗族社会的兴起以及王安石变法以后日渐形成的独特的国家与社会结构,不同于西方市民社会的崛起及影响,这一区别昭示了近代化在中西方的不同命运。 
  关键词:王安石变法 近代化 国家  市民社会 宗族社会 

Abstract   
 The problem of state is of great importance to our research on traditional China’s modernization. Wang An-shih’s Reform could be viewed as the answer of the challenges that the Sung Dynasty was bound to face. In some sense, the institutional effects which were originated from Wang An-shih’s Reform was the structural difficulty which prevented the development of capitalism. The rise of family society in the Sung China, which distinguished from the rise of western civil society, interprets two kinds of different fates of modernity. 
Key words 
   Wang An-shih’s reform,  modernization,  state,  civil society,  family society  
 


1楼2008-07-08 16:33回复
    王安石变法是史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然而,研究王安石变法的传统史家,往往着眼于对王安石变法这一历史事件的考据;在分析评论时,不过是或褒或贬[1]。如此,论者便不免囿于王安石与司马光之间的争论,却忘却了争论背后社会政治问题之实质性内容。本文试图以国家问题为中心,运用政治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在东西方近代化比较视野中考察王安石变法,希望能对当代中国的王安石变法研究提供一种新的视角。 
    宋代社会,已经表现出诸多全新的气象。法国汉学家白乐日称宋代是“近代之黎明”[2]。日本学者宫崎市定也指出“东洋的近世和宋王朝的统一天下一起开始。”[3]白乐日和宫崎市定的断代法得到了一批学者的赞同,“唐宋变革说”也成为近年来海内外中国史研究中备受推崇的重要成果之一。国内外学者都有大量重要的数据、资料证明宋代的现代性迹象,此处不再重复。我们要问的问题是:中国的近代化发端既早却何以没有成功?为了弄清这个问题的症结,我们需要把目光投向十一世纪中国的王安石变法。王安石主持的新法主要包括:均输法、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免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税法、保甲法、保马法。此外,还包括军器监法、将兵法、省兵法以及教育、吏治等方面。可以这样说,王安石变法体现了宋代中国对现代化压力的一种积极应对,变法所涉及的种种结构性问题,正是传统中国社会转型的结构性障碍。谷霁光先生晚年不无感慨地谈到,王安石变法这个环节、关键不打通,中国历史研究便不能真正地融会贯通。[4]由此,本文的任务便是从探讨王安石变法入手寻求理解传统中国社会近代转型之道。在问题讨论之前,有必要对一些基本的概念进行廓清。


    2楼2008-07-08 16:34
    回复
      2025-05-20 12:01:01
      广告
      (三)、王安石变法的制度后遗症 

      中国古代原来的格局是政fu的行政管理只到县,县政fu对广大民众只是维系着一种粗线条的管理,乡村自治是汉唐以来的传统,宗族在农村一直存在。但宗族的发展也表现出不同的型态,“具有宗族法规性质的家法族规真正在社会上得到发展,则是从宋代开始的。”[32]而祠堂的建立只是到宋才在社会上推广开来。宗族发达于宋,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如果我们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则会发现宗族的兴起是国家公共产品提供不足的一个制度上的衍生物,并且这种宗族的兴起,在很大程度上也有赖于个人自由程度的相对提高。宋代的客户与原来牢固依附于庄园主的部曲、佃客相比,已经有了徙乡易主的自由,地主甚至还要礼遇客户,因为“一失抚存,明年必去而之他”。[33]他们还有可能改变自身的地位,“或丁口蕃多,衣食有余,能稍买田宅三五亩,出立户名,便欲脱离主户而去。”[34]当农民牢牢束缚于庄园地主时,他们缺乏足够的自由,然而也不用担心生存的问题,因为他们的主人已经为他们提供了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而当这种关系自晚唐解体后,新式的地主与农民的关系下,农民与地主之间通过契约建立经济上的关系,[35]个人获得相对的自由的同时却也失去了保障,在帝国行政只局限于城市时,他们几乎不能从国家那里直接获得保护,而天灾人祸加在单个人或单个家庭的威胁往往足以置他们于死地,于是一种具有互助功能的组织诞生了,在当时的农村里,这种组织只有建立在家族的基础上才牢固,也更容易为儒家教化下的人们接受。这种组织结构,无疑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因而宋代统治者采取了一种鼓励的态度。宗族的发达,弥补了国家公共产品提供的不足,其职能包括政治、经济、教化等诸方面[36]。宗族既然给成员提供了若干好处,自然也需要把若干约束强加给成员,宗法往往以道德代替法律而发挥断案的功能,人们在享受宗族提供的好处的同时必然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此亦不足为奇。然而,当宗族强大到一定程度时,国家的正式行政便可能失去了对它的控制,这时国家便会采取一些限制性措施,例如宋仁宗后来便曾下令当时最大的江州义门陈氏宗族强行分家析产[37]。


      7楼2008-07-12 18:53
      回复
        王安石推行的保甲法,其作用好比一把双刃剑,它在穿透宗族的屏障的同时,保障了新法的落实,却也给个人画地为牢。刘志伟在研究明清广东的里甲赋役制度时构建了一种理论图式(framework),即认为里甲户籍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发挥作用,它是“地方政fu与基层社会之间的对话场合”[38],笔者对此实在不敢苟同。就理论图式而言,里甲制度、宗族社会、地方政fu,并非里甲制度沟通国家与社会,而是里甲制度穿透、涨裂民间社会而直接在国家与个人之间发生直接的、面对面的沟通,在这种格局下,民间宗族社会不过是个人可能的避风港。所以费孝通先生说:“保甲制度是团体格局性的,但是这和传统的结构却格格不入。”[39]费孝通所说的“团体格局”是指现代西方国家与个人的格局,而“传统结构”则是乡土中国独特的差序格局。就总体而言,王安石开启了一个国家权力向底层社会渗透的传统,当王安石的其他法令被否定时,保甲法却留存下来并往下延续一直到明清和民国。它的效应也远远超出王安石所能想象的范围,直到改革开放前,我们从中国的单位制下的国家社会结构中,似乎依然可以发现这种自王安石变法以来的全能主义结构的影子。马克斯·韦伯一语道破天机:“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中国的治理史乃是皇权试图将其统辖势力不断扩展到城外地区的历史。”[40]然而,韦伯对中国城市与乡村的结构关系的理想类型的描述却不让人满意,他认为,传统中国的皇权统辖在事实上只施行于都市及近郊,而一旦超出这些地区便会遭到强大的宗族势li及民间自治组织的抵z,在这种城乡结构中,“城市就是官员所在的非自治地区,而村落则是无官员的自治地区。”[41]这种情况也就是“天高皇帝远”的情形。然而,韦伯的理想类型式的描述只适合于王安石变法之前传统中国的大体情况,而在保甲法实行后,此种关系便发生了变化,皇权通过里甲制度将其权力的触须遍及每个在编人户,政策通过胥吏[42]得到落实,他们是直接代理地方政fu税收的人员,而这时乡村便不再是韦伯所说的“无官员的自治地区”了,皇恩浩荡,已经通过一种制度设施向个人传送,此时其间内在的关联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这种变化与宋代作为中古与近世的变革过渡时期是一致的。此时农村的情形,正如美国学者马伯良(Brian E. McKnight)所指出的那样:“在城门之外星罗棋布的乡村中国,存在着另一个更为底层的政fu。”[43] 
        英国学者迈可·曼(Michael Mann)区分了两个层面的国家权力:国家的专制权力(despotic power)和国家的穿透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前者指国家统治者du断的力量,即国家无须与市民社会团体商议即能自行行动的能力,后者指国家对市民社会结构的穿透力量。在这一分析框架下,依据两种力量的强弱组合,迈可·曼提出了四种理想类型[44],我们不妨用下图表示:


        8楼2008-07-12 18:5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