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县林业局2014年10月13日给宜阳县森林公安局出了一张《证明》,证明2014年12月2日,许保乐在贺沟村村南河滩伐杨树39棵。谁都能确认这是一张伪造的证据。
2016年1月11日上午,法院出示了一张宜阳县森林公安局出的证据,证明2015年2月7日,许保乐在贺沟村上河滩伐杨树39棵。但是许保乐于2015年1月15日就被该局刑事拘留羁押在宜阳县看守所了。谁都能确认这是宜阳县森林局伪造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凡是伪造证据、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故此,请求严明的法官追究宜阳县林业局和宜阳县森林公安局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
洛水长流
2016年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