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范围包括: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人才等。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我县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无自有住房或在住房保障条件范围内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例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并且在城镇实际居住;
2、家庭收入符合县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3、无自有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未婚;
2、具有就业地城镇户籍5年以上;
3、申请时在县内工作未满5年;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2年以上;
5、在就业地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6、个人收入符合县政府确定的收入标准。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用人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直接申请。
新就业职工结婚后,按家庭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
3、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4、个人或者家庭收入符合县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四)政府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或临时户籍;
2、符合县组织和人事部门引进人才的相关规定;
3、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我县境内无自有房产或未承租公有住房。
(五)其它无力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问题的群体:户籍所在地和办公所在地不在同一地方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可参照外来务工人员执行,住房面积按照办公所在地的住房面积核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或县政府确定的时间段内在我县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我县城镇户籍的;
(三)申请人在县内与直系亲属共同居住且直系亲属有2套(含2套)以上住房的;
(四)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人的个人住房超过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且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五)已享受住房保障且未退保的;
(六)县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