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三轮摩托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的通告为了加强县城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进一步净化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扶绥县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开展三轮摩托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禁三轮摩托车加装车厢蓬、座位或者加宽车厢等私自改装、拼装行为。请加装车厢蓬、座位或者加宽车厢等违法行为的车主及驾驶员于2016年1月31日前自行拆除,恢复为机动车登记时的原状。逾期未拆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公安部第124号部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200元罚款。”二、严禁三轮摩托车违法载客。三轮摩托车属于货运机动车,行驶证只核载1人,即驾驶员本人,如非法载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三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三人以下的处500元罚款,超过三人的处1500元罚款”等规定进行处罚,并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三、在集中整治行动期间,对不服从管理、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县公安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如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告! 扶绥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